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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具体政策是什么?

2020-11-30 22:00:1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14

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房产税”一词也引起了热议。那么房产税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具体政策是什么?

一、房产税是什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我们常说的其实是房地产税,是个新的税种,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必须要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由于程序比较复杂,争议比较大,目前尚未出台。

二、房产税怎么征收?

1、纳税人范围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个人出租住房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免征政策有哪些?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温馨提示,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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