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种情况除外
2020-11-23 17:57:2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684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就是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谁,由谁来经营、管理、监督,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分配等一系列制度。这其中就涉及到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因为只有又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向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红利。那哪些人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哪些人可以保留其成员资格呢?

一、哪些人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其本集体成员资格: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二、哪些人可以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其本集体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和现役士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在读硕士生、博士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含服刑人员);
(4)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未通过再婚或其他方式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保留的其他人员。
总结: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固化成员利益,规范收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能够从根本上改变集体资产“人人有份、人人无份”的虚化状态。所以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界定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程序,其成员资格的保留和丧失都要遵循相应的规则,才能保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平稳进行,从而是农民真正获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