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的旧公路土地权属怎么划分?废弃的旧公路属于什么用地?
2020-11-13 16:12:1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3130
这几年进行的土地确权工作,就是要明确土地的权属问题,明确某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那么,废弃的旧公路土地权属怎么划分?废弃的旧公路属于什么用地?

一、废弃的旧公路土地权属怎么划分?
废弃的旧公路土地权属划分可以参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
5、《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废弃的旧公路属于什么用地?
根据2017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可知,废弃的旧公路属于交通运输用地下属分类的公路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是一级类土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下属有9个二级类土地,分别是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其中,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总结:以上是小编对“废弃的旧公路土地权属划分”及“废弃的旧公路属于什么用地”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有需要的小伙伴。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查看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