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土地权怎么办?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
2020-11-12 16:06:3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39
据了解很多小伙伴在户口迁出以后会烦恼很多方面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今天小编费尽心思的为大家总结了户口迁出土地权怎么办的问题介绍,如果大家正为此而困惑,不妨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文解说,一定能从中找到答案的。同时,还请大家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也能一并了解了,相信必有可用之处的。
一、户口迁出土地权怎么办?
可以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可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本条还规定了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是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知,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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