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证变更户主程序介绍!合同和证书信息不一致以谁为准?
2020-11-09 15:05:1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682
土地承包到期后,一般是需要办理其经营权变更手续的,但是不少农户对其办理手续不了解。那么,土地经营权证变更户主如何办理?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说说吧。
一、土地经营权证变更户主
土地经营权证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是可以办理户主变更手续的。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主要是指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因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误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持二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3、(发包方)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4、承包方将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及提交相关资料和承包户交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7、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增减变动栏目填写增减变动地块名称及面积,并标明变更字样。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信息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信息不一致应该以土地承包合同上的信息为准。
1、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在两者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政策说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否取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应属于备案性质。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由此政策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的依法成立而产生的,其是属于国家对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事后确认,而不是直接赋予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许可证书,所以其颁发、变更、作废是完全依附于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的变动而变动的,而不是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动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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