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方式、流程有哪些?
2020-11-05 23:09:4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454
根据我国政策,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是很多人对于这一方面却了解的很少,那么目前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方式、流程有哪些?
一、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二、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期间,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确认已知晓《信息披露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2、联交所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
3、联交所在受理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的审核。
4、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规范性要求的,联交所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5、联交所在信息披露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就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以《受让资格反馈函》反馈至转让方。
6、转让方应当在收到联交所《受让资格反馈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受托机构核实后向联交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联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7、转让方与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就争议事项征询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或国资监管机构意见,联交所根据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或国资监管机构的书面意见确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8、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联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交易安排通知函件或《受让资格确认结果通知》,并同时抄送转让方。
9、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安排通知函件规定的时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温馨提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国有产权进场前,要确认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2、在转让国有股权时,在场内经过场内程序确定交易对象之后,一定要在合理期间内向保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转让通知中务必要明确记载拟受让人情况,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履行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
3、持有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若想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要及时明确的表达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