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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寿县规范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0-26 17:31:45来源: 延寿县信息中心阅读量:97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延寿县规范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延寿县规范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延寿县规范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意见》(黑办发〔2014〕23号)文件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突出规范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发展目标。从2015年开始,确定县乡两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每人包扶1-3个合作社,使之成为县级规范的合作社;力争利用一年时间规范已有的国家、省、市级示范社;利用3年的时间,使正常运营的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比例达到80%以上;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发展。通过实施规范化建设,做到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二、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一)依法设立。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由合作社领办人召开发起大会后准备好户口身份证和办公场所的房照到工商局核名,经管站指导填写申办表格,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农业部门备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并已正常使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四证齐全;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团体成员不超5%;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作社章程并严格执行。农民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农业部门对经营异常的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规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二)产权明晰。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应明晰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权属关系,实行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种养大户财务分户管理,做到独立核算,产权和职责明晰,不得相互假借名义申报和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农民合作社公积金、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并记入成员账户。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三)制度健全。农民合作社有生产计划、生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民主议事制度;有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经理、财会等人员的职责岗位责任制度;有收支、成员往来、财务决算等经济公开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要装订成册并上墙公布,确保严格执行。其他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依据实际情况参照合作社来制定相关制度。

(四)管理民主。合作社要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责,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和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财务规范。合作社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合作社不具备设立会计人员条件的,可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按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成员交售产品登记簿和成员账户单独设置。成员账户主要记载成员入社土地面积、土地保底金额、成员出资份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国投资金平均量化份额、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成员向合作社借款、成员生产资料采购等相关信息。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并作为年终盈余分配的依据。与成员的交易(作业)及与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作业),要分别核算。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成员公开,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分配合理。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严禁虚拟出资参与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做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在管理费中列支。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七)服务完善。农民合作社要根据成员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坚持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成员的生产成本;坚持统一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档案,做到生产过程有记录,投入物品信息可查询,货源流向可追踪,产品质量可追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坚持统一品牌和销售产品,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坚持以销定产,为成员提供全程系列化服务。合作社统一销售成员产品要达到总量的70%以上。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自己的特色网站,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尽快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稳妥开展信用合作,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成员制封闭性、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格防范金融风险。

(八)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做到诚实守信,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无借贷违约、信用不良等记录。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积极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合作社文化建设,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三、主要措施

(一)成立组织。县政府成立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发展。

组长:呼大鹏 县政府副县长

景森 县农业局局长

副组长:谢臣一 县农业局副局长

卢明 县经管站站长

成员:李幼东、吴丽美、孔祥飞、胡德鑫和9个乡镇经管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管站,办公室主任由卢明兼任。

各乡镇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经管站工作人员及乡镇辅导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对一帮扶制度,积极扶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乡农业(经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职责,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上级有关要求制定规范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经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和开展业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系点制度,对合作社,特别是被列为国家、省、市三级示范点的合作社要指定专人进行一对一指导服务,帮助合作社理清思路,制定规划,完善制度,建账、记账、报表,与税务等有关部门业务对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三)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各乡镇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业部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按法规政策要求规范一个上报一个,对符合规范标准的合作社积极争取地方财政、保险和信贷支持,加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落实县政府年初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下发的《延寿县关于加强农经管理队伍建设的通知》、《延寿县拟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抵押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县农业局下发的《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实行抵押贷款的函》等文件精神。各乡镇主管农业领导和乡镇经管人员要认真学习,主动配合金融保险部门尽快落实相关政策,主动配合信用社做好信贷服务,提供有关资料为农村信用社授信和放贷当好参谋,协助农村信用社搞好信用评级及信贷调查。

(四)搞好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现场会、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合作知识、成功典型,增强农民的合作理念,提高合作意识。利用“延寿县农业信息网”、“延寿县产权交易微信公共平台”等为合作社建立网页,搭建宣传、信息服务和市场营销平台,组织合作社开展网上产品展示、推销、交易洽谈,运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会计核算、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五)建立辅导员队伍。县农业部门要培养1—2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辅导员,各乡镇要培养一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辅导员,在全县建立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制定培训规划,定期对辅导员队伍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积极争取和组织业务指导人员外出观摩学习,开拓眼界,不断增强指导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指导检查。县乡农业(经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资金、购销、加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为合作社的成立、登记、运行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准确掌握各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的基本情况及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规范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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