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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买卖、继承有哪些区别?哪个更好?

2020-09-30 18:23:1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334

房产是每个家庭最大的一笔资产,很多网友在后台问小编,父母要把房子给子女,房产赠与、买卖、继承有哪些区别?哪个更好?

1、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一般不能直接在房管局过户,需要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由法院裁判后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该规定的依据是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按该“联合通知”的要求,不管是法定的还是遗嘱继承房产,还是赠与、遗赠房产,只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都需要提前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虽然2016年7月司法部发文,司发通[2016]63号,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房产继承必须公证的规定废止了。而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和咨询反馈,还是有些地方需要继承公证的。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之规定。

(1)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①、“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②、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③、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房产赠与

房产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2015年1月29日起,北京进一步简化房产赠与环节中的手续,办理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时无需提供赠与公证,而是改为提供亲属关系公证。所需资料包括亲属关系公证;购房资格核验通过的结果通知单;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赠与人身份证;受赠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

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买卖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私有普通住宅房产交易时税费需要区分房产是五年内产权的房产,还是五年以上房产,收费标准不同。亲属之间为节省税费使用买卖方式过户的房屋成交价需要遵循房产所在地的政府最低指导价。

总的来讲,继承是房产传承最普遍的形式,但是现在因为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不胜枚举,赠与和买卖都是在生前实现传承,这种生前过户行为很好的保证了房屋所有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实现房产所有人的意愿。用老百姓的话说这种方式比较踏实,以免百年之后子孙因为房产继承问题引发纷争。不过是通过继承、赠与还是买卖实现房产的传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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