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川省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有哪些新规定?
2024-03-06 10:44:5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40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四川省征地工作有哪些新规定?
一、在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方面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二、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面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在被征地农民保障方面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四、在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面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偿,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房购买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
原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的,结合安置房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及当地房价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