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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15个问题!具体是哪15个问题?

2024-02-05 10:46:1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59

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15个问题,具体是哪15个问题?

1.摒弃单项思维。如:河道可种树,河两侧30米灌木可减少80%-90%氮磷污染

2.1公顷土地可满足规模化机械化要求,土地整理不宜归大片。100公顷以上需有8-10%的半自然生境用地

3.大片区单一作物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会使生态下降。不宜集中连大片土地

4.田埂、边角地、灌丛、小片林地不可动,要留给小动物栖息。低效林不宜复垦为耕地

5.新增8%耕地率太高。应将1%-2%留作河溪、沟渠缓冲带建设,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6.保留田埂、河岸草地灌丛等原生空间,并补贴奖励

7.避免绿化结构和树种单一化

8.鼓励整理复垦、限制未利用地开发

9.挂钩指标原则上用于房地产、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地

10.切忌把政策工具当成目标,要抑制指标冲动。避免增加政府隐形债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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