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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8种情况

2020-09-02 16:34:1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586

根据新版《土地管理法》,允许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包括仓储物流、办公、租赁性住房等)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那么具体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有哪些?

通过对现有法规、政策梳理集成,以下八类情形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如乡镇村养老院、图书室、道路等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符合“一户一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建设农民住宅,经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3、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包括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以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等),可以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

国办发〔2019〕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关于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发改综合〔2018〕1465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5、规划确定的商业、工业(包括仓储物流、办公、养老、乡村休闲旅游)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由土地所有权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用于商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7、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以通过租赁农民房屋,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住房问题。

8、以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取得出让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工业、养老、乡村休闲旅游等项目建设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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