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怎么选址?有面积规模限制吗?
2020-08-31 21:18:2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805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也越来越多,那么设施农业用地怎么选址?有面积规模限制吗?
一、施农业用地怎么选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的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1、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2、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3、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
4、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5、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业用地有面积规模限制吗?
不同类型的设施农业用地在面积规模的限制上也是有差异的。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1)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2)10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
(3)超过1000亩的,配建辅助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1000亩增加5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5亩。
(4)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1)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
(2)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总的来讲,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大家在用地上不妨向设施农业用地倾斜,毕竟政策优势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