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要求是什么?有哪些职权?
2020-08-31 18:06:5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1368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要求是什么?有哪些职权?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要求是什么?
(1)成员代表应当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人数为二十一人至六十一人的单数。
(2)代表构成应当兼顾不同年龄、性别、宗亲,每户最多一名,保证成员代表的广泛性。
(3)成员代表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有哪些职权?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讨论、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4)选举、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监事长;
(5)审查集体资产产权变更、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处理等方案;
(6)讨论、决定年度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7)讨论、决定较大数额资金使用、项目投资、举债和使用集体资产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8)审查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
(9)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来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成员大会应当由超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成员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应当由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代表参加,选举、表决结果应当经到会成员或者成员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制定和修改章程,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土地承包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到会成员或者成员代表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总的来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职权还是比较大的,基本上涉及到集体利益的重要决定都需召开大会进行表决同意,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