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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来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2020-08-28 10:40:18来源: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25日

来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来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按照服务群众公益为主、政府主导科学设立、自愿平等公开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建设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服务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群众,公益为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2.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各级政府是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要注重实际,科学论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3.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市场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

4.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农、林、水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三)建设目标。现阶段应重点建设县(市、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因地制宜建立乡(镇)和完善市级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到2020年,力争基本建立市、县、乡(镇)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完善流转交易机构。

1.重点建设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域范围内,交易市场建设原则上应以县域为主。各县(市、区)应整合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职能,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流转交易”的综合平台。

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根据自身条件,还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县级平台与上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之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也可实行一体化运营,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2.建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点。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整合资源建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点。乡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构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政府监管,负责汇总核实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鼓励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量较大的村(社区)建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点,或者设立流转信息员。

3.完善市级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现有的来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完善提升,市级交易机构负责汇总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场或网络竞价流转交易,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召开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推介会,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探索提供农村产权资产评估、抵(质)押融资、抵(质)押登记等配套服务,并为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业务开展、制度建设等提供指导。

(二)明确流转交易主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风险防范等工作。

(三)确定流转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其中,采取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拍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

各地可结合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四)拓展流转交易服务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立足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充分发挥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主体功能,全面开展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同时,要主动适应流转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积极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努力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流转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规范运行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一)制定流转交易规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针对不同的流转交易产品,分别制定并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全市各流转交易市场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尽量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二)明确流转交易流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流转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流转交易各方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流转交易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流转交易。流转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流转交易机构应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健全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流转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流转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四、建设阶段

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按照统筹协调、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搭建阶段(2017—2020年)。制定和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结合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实际,稳步推进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各级联网的信息服务平台。在2018年完成象州县、合山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试点任务的基础上,2019年底前完成兴宾区、武宣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任务,2020年实现6个县(市、区)全覆盖,基本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二)提升阶段(2020年以后)。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来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和出台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和文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组成,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对涉及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村产权,要出台流转交易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前期政策宣传咨询、产权审查和流转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相互配合,协力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也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目标任务,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

(二)加快确权工作进程。各县(市、区)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进场入市流转交易提供条件。

(三)严格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必须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对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转市场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对农地频繁“空转”、投机性圈地囤地、农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租赁价款拖欠等问题,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严格规范市场运行,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始终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四)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各级政府是属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本级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配合金融机构防范“一权多贷”“一物多抵”和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农业担保公司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益处,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农民的进场入市积极性,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参与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要以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强化基层人才支撑,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六)加大政策扶持。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取对交易机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引导涉农土地项目进场入市交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引导政策,逐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等涉农土地项目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业务范围,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市场。完善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相关链接:来宾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广西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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