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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街道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第四批)实施方案

2020-08-24 17:07:19来源:防城区文昌街道办阅读量:79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防办发〔2018〕15号)、《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第四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区办发〔2019〕11号)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中农函〔2019〕17号)的要求,为确保我街道能够按时完成试点改革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防城区文昌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官网截图

一、工作内容

街道各有关站所及辖区内各村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中农函〔2019〕1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防办发〔2018〕15号)精神要求和《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第四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区办发〔2019〕11号)精神,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各项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推动改革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开展资产清产核资。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根据自治区农业厅等九厅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101号)、市农委等八局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防农发〔2018〕15号)和《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第四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区办发〔2019〕11号)要求,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集体家底,界定产权归属,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是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要在已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核实有关数据,在此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和进展情况综合考虑,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

(二)严谨确认组织成员身份。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村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居住时间长短、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和操作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各村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确认办法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要依法依规召开),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后执行,并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备案。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到成员登记齐全、建议名单合理、确认名册严谨,达到全面、准确、不遗漏。

(三)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合理设置股权量化资产。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准确划分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界限和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范围、计量价值、折股方式、成员享有份额标准以及资源性资产是否折股量化等重要事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后执行,并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参与折股量化,重点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服务。

股权设置可设成员股和集体股。成员股是按集体经营性资产净额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成员股要充分考虑户籍、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确定权重和比例。集体股是按照集体经营性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要折股量化落实到人,以户为单位(有条件的要以个人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五)探索股权管理有效形式。股权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模式;二是随人口变动而调整的动态管理模式。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模式。逐步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办法。探索制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转让、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管理办法。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加快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的主体,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设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区委、区政府精神,现阶段可由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分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政经分离,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七)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做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

(八)积极探索拓展改革权能。依托区级、乡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平台,建立农村综合性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使用权、农牧业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担保、抵押等流转交易。制定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市场交易规则等,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九)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监督。依托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林地确权、水权等管理数据成果信息,配合搞好自治区、市、区三级成果数据库建设,建成涵盖区、乡(镇)、村、组四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应运平台。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源、资产、资金、股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数据信息成果建成数据库进行管理,推进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新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主理财,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加强区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有效开展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9年10月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出安排部署,做好方案和政策的制定、组建机构、开展培训、启动改革等基础性工作,召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动员会,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内容、目的和要求,引导农民群众积极配合、参与。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8月)。全面铺开并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调查摸底、成员确认、清产核资、股权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以及权能拓展探索创新等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区、乡(镇)、村、组四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应运平台等工作任务,做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工作。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作出具体时间安排。

(三)总结经验阶段(2020年9月—10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查漏补缺,形成总结报告,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创新性强,工作量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改革工作有效衔接、落实到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改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

财政所负责改革工作的经费保障,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参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各包村领导、各村委负责收集本村并提供农户户籍身份信息。

文昌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林木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面资源、水利设施权属确认。

文昌国土站负责对接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确认、用地性质确认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文昌妇联负责做好外嫁女等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上访。

文昌党政办负责收集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表格、影像等资料进行全面的归档工作。

文昌街道办事处下属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村委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公开信、新媒体等形式,把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手段和要求宣传到位,讲清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为搞好改革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包村领导干部、农业服务中心、业务骨干、村干部等的政策和业务培训,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执行不走样。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阐明意义,讲清政策,明确权利,避免改革简单化,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妥善调处矛盾纠纷。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稳妥化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矛盾调解组织作用,在坚持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更多应用民主协商和调解手段,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权益,做到矛盾不出村,纠纷不出乡,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四)切实做好档案管理。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合同协议、股权登记、资产台账、影像资料等,及时、全面、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归档,形成系统的改革成果资料,作为记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个进程和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需要报备的有关文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备。

(五)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财政所做好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试点经费,并积极整合各级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六)认真做好总结汇报。及时总结提炼改革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于具备推广条件的成熟经验,要尽快制定推广措施,对改革中反映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科学研判,尽快解决问题。全部改革工作于2020年8底前完成,街道要在2020年9月底前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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