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对出嫁女的政策有哪些?其他情况下如何确权?
2020-08-21 17:32:5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235
农村土地确权是一项重要基层工作,它关系到农民的实际利益。土地确权完成后,农民拿到确权证,是对他们权益的保障。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有争议的事情,例如出嫁女土地确权应该怎么处理,土地确权对出嫁女政策是怎样的呢?
一、出嫁女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二、新增人口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随意调整。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有关文件规定,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三、全家迁出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四、进城工作子女
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五、离婚夫妻
夫妻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还有争议,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六、大中专学生
承包户的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且户口转到学校,在校期间一般以集体户性质管理,他们是否也应登记在权属证书上?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七、现役军人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八、五保户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了解了以上人员土地确权的政策,是不是对土地确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呢?土地确权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利益,一定要了解相关政策,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当地相关人员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