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还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成员身份怎么认定?
2020-08-19 17:22:2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4818
目前,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人、固化到户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户口迁出还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成员身份怎么认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怎么认定?
从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要标准有4种:
1、户籍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我国目前未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
一般来说,成员存在于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所以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
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认为,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户口保留在本集体,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
3、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该集体土地为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因此,不管是哪种标准,都是以户籍还在原村为前提的,如果户口迁出,那么则视为放弃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二、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
1、初设取得。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3、婚姻收养取得。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4、移民取得。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有期服刑人员;
7、申请取得。来自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且履行加入手续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确定原则,以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义务为标准,相互结合,共同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