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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到人后,股权人去世了怎么处理?

2020-08-18 13:21:1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312

根据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要在2025年之前,完成全国的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到人,那么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到人后,股权人去世了怎么处理?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到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资产量化工作是针对镇、村、组三级集体所有的资产来开展的。

对于需要开展量化的资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有收益的货币资产,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2、有收益的门店、厂房等不动产;

3、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如:股票、债券、股权等;

4、由集体投资(或参股)的厂矿企业等经营实体;

5、其他能为集体带来收入的经营性资产;

这里的资产主要是指归集体所有的经营性的资产。由于资产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集体自用的停车场在自用时是公益性非经营性资产,如果对外出租就成为经营性资产,为此,在实践中对于这类有可能转换为经营性的非经营性资产也可以纳入资产量化的范围。

资产量化的方式可以采用折股量化的方式,将资产的价值折成一定的股份,每股对应一定数量的资产价值,再将股份量化到成员个人,每个成员通过持有集体的股权来享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即通常所说的按股共有;也可以采用将资产数量分成若干份额,每个成员拥有一定的资产份额,即通常所说的按份共有。

二、农村股权人去世了怎么处理?

为了方便以后的长效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长期利益,国家提倡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要固化到户,实行静态化管理,此次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今后每户人家的股权和份额保持相对问题,不随户内人口的增减而变动,也即通常所说的“生不增死不减”。

不过,村民可以通过继承、赠与、转让方式获配股权。

注意,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方式有三种: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协商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及其子女,户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取得集体成员身份。

2、法定取得

因婚姻、收养关系,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及其子女,取得集体成员身份。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安置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取得集体成员身份。

3、协商取得

对于原始取得、法定取得之外的部分特殊情况和人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同意后,取得集体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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