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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阿里《革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0-08-10 13:46:52来源:革吉县政府网阅读量:682

2018年12月28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政府网站上发布了《革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是《革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全文。

革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革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农牧民发展现代牧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西藏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大力实施“神圣国土守卫者、幸福家园建设者”战略,推动乡村振兴,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产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牧区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牧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牧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坚持群众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牧民群众参与,接受农牧民监督,清产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群体群众认可。

4.坚持分类有序推进。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产实、记录在册,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产核实工作质量及结果真实准确。

5. 坚持分类实施。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稳步实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确保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在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

6.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牧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牧区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工作目标。全县所有行政村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摸清集体资源资产家底,明晰资产所有权,理清债权债务,健全资产登记制度、村级财会制度、财会处置制度、台账管理等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奠定基础。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个脱贫摘帽村,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全县建立起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收益分配红利化、监督管理规范化、流转交易市场化。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清查核实资产工作。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确权登记成果、灌木林、红柳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合作社,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公司,其资产也要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认真开展明晰产权归属工作。充分考虑不同集体资产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各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帮扶援建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工作。通过本次清产核资,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要尽快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维护方式、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性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范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四)加快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建设工作。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整理、审核、录入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软件统一填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清产核资对象及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本方案所限定的清产核资工作对象是全县范围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公司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本方案所限定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主要有三类,即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牧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合作社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产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帐实相符。

四、操作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严格按照清产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建章立制的操作程序规范进行。

(一)清产核实。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以村自查为主,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每个村成立由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驻村工作队和村会计(含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包括流动资产清查、农业资产清查、长期投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在建工程清查、无形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等。对账证账实不相符的,要逐笔核查、逐项对账,并及时完善账务处理,确保账证账实相符。

(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资产估价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酌情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源性资产一般不确认价值。资产评估要经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确定估价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评估结果经成员单位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价值评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做到简明、便利、科学、务实。

(三)账目调整。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未入账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捐赠援建等资产以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货物等核销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执行。

(四)公示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确认,采用藏汉双语方式,将资产清查核实后形成各类明细帐表张榜公布、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为7-10天。公示期间,村工作小组要安排专人、专门地点、预定时间,最大限度征求农牧民意见,收集梳理后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记入农牧民反映意见复查核实结果及处置意见单。凡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要认真进行清查,直至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集体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上级工作小组协调处理。公示期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理登记结果进行确认。

(五)界定资产所有权。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该项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属于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各乡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六)建立台账。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乡镇、各村都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集体资源登记簿”,并完善账目。集体资产台账要做到真实、全面、准确,无遗漏。

(七)审核备案。经公示确认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连同资产负债表),由各乡镇级工作小组负责进行校验核对数据,县农牧局会同国土、林业、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做好数据审核。并申请地区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做好数据的最终校验,并将集体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八)汇总上报。各乡镇级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并将确认无误的校验核对数据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上报县工作小组;县工作小组将审核、复核

无误后的数据进行逐级汇总上报。

(九)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同步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有关规章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以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

五、方法步骤

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脱贫摘帽10个村,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剩下的9个村于2019年6月底之前完成。

(一)组织、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5月1日—5月20日)

1.成立组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要建立县级全面负责、乡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成立党委书记亲自挂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行政村开展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在村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工作组(下设政策宣传、人员排查和资产清产等小组),分工协作做好改革工作。

2.制定台账。各乡镇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列出时间表和工作台账,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村。各行政村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和工作台账。

3.宣传动员。各乡镇要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统一乡村两级干部的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公开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做法,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全面推进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8年5月21日—10月31日)

1.试点推进阶段(2018年5月-10月)。在自治区“1+6”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基础上,推行阿里地区“1+2”思路,率先在四乡一镇10个脱贫摘帽村进行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18年10月完成试点工作。

2018年5月,由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

2018年5月至6月,四乡一镇10个脱贫摘帽村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好清产核资报表填报;

2018年7月,组织开展核查;

2018年8月,完成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并通过网上开展逐级审核备案;

2018年9月,汇总上报并进行验收。

2.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月-2019年6月)。在总结2018年试点经验基础上,要在剩余村居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台账,有序推进报表填报、公示确认、集中录入、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建档入库等工作,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

3.自查自检阶段(2018年7月)。由试点乡镇组织进行自检自查或交叉检查,查漏补缺,发现问题,进行自我纠正,自我规范,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18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2018年开展改革的村,各乡(镇)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对改革工作完成初验,并将初验情况形成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对各乡(镇)改革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乡(镇)、村要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实施方案、章程、清产核资、登记表等重要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备案。

2019年开展的村按照上述步骤和时间安排自行制定工作台账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县上下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将其摆在重要位置,全力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大局。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乡、村三级都要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实施。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抓好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县财政要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要从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担当起直接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积极主动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方法,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三)民主决策,规范操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将保障农牧民群众民主权益作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履行规范的操作程序,取得广大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未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和认可的改革方案不得强行推行。各乡镇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改革工作,因村制宜,一村一策,制定较规范的工作方案和指导政策。

(四)加强沟通,部门配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县农牧局牵头实施,联合教育、民政、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林业、文化、卫计委等部门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工作领导机构汇报。

(五)强化督查,务实推进。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对乡镇年度工作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要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将其摆在农村综合改革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规范具体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分步推进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县纪委监委、县委、县政府全程跟踪督查,对利用改革之机,因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和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转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县公安局对乘改革之机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确保集体产权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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