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是什么关系?
2020-08-03 01:13:0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3508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农村出现了荒废的土地,加上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成为国家促进城乡间土地流转、加快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方式和手段。那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是什么关系?
农用地转用分为两类,一类是农用地转为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一类是农用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后者需要同时进行土地征收。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是既相互独立又不可分割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如上所述,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是混合在一起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欠缺具体明确的实施指引,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后,明确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分开,逐渐清晰了各自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根据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即对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言,如果同一层级人民政府既对农用地转用享有审批权又对土地征收享有审批权,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将同时审批实施,这样可以简化行政手续,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减轻相关单位的负担。在农用地转用批审批权由省级人民政府享有,而征地审批权由国务院享有的情况下,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收土地。
鉴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不可分割性,两项制度的演变过程也具有相似相随性,其演变历程体现了我国城市化脚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变迁。相关立法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在经济发展实践中,相关制度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