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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2020-07-24 10:35:40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阅读量:1852

为扎实做好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津党发[2017]45号)、《中共西青区委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西党发[2017]61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津改农组[2018]1号)、《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津农委[201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西青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摄图网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指导全区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为重点,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通过集中开展清产核资,切实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为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奠定基础;切实查清集体资产构成,明晰各类资产权属,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切实掌握集体资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经营管护,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各街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各村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坚持成员参与群众监督。各村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的主体责任,充分依靠和发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接受群众监督,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得到农民群众认可。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财产权益。

(四)坚持规范有序合理合法。清产核资工作的重点是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估价或价值重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管理清产核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和合理流向。

三、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区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存量、结构和分布运营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底数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

四、对象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清产核资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含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村),以及其投资兴办、合办且控股的所属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社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清产核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五、登记时点

根据国家和全市统一规定,我区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前期已通过改革方式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村,要按照本次部署和要求,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

六、方法及步骤

(一)清产核资方法

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对库存物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清查核实中不能盲目地以账填表,要注意以物寻账、账实结合。全面清查摸清集体所有“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账实、账证、账卡、账账核对,确定盘盈、盘亏情况。对资源性资产,以区国土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最新数据信息和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以图查地”与“以地对图”相结合的方式,查清资源性资产的权属和利用情况。

(二)清产核资步骤

按照全市总体安排,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7月开始,到2019年6月30日结束。共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8年7月底前)

(1)成立机构。各街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镇产改办),负责对本街镇的农村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核。各村要在街镇产改办指导下,成立以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村报账员等具备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和了解村情的老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为主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根据村规模可适当增加),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配合,负责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核查,债权债务的核实、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工作。

(2)制定方案。各街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各村制定本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清产核资登记时点日、资产清查范围、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办法等内容。方案形成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确定。

(3)宣传培训。区、街镇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广播、会议、宣传册等载体,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清产核资工作,赢得群众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广泛支持,为清产核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分层级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印发工作方案和相关表格,帮助工作人员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掌握工作技能和工作技巧。

2.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9年3月底)

(1)账务清理。各村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要求,对会计科目运用不准确、核算不规范等事项进行调整,确保各项业务收支、资产、负债完整准确入账,编制清产核资登记时点日的各类会计报表及明细表,做到账账相符、账证、账卡相符。做好资产、资源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清查核实。按照国家九部委《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为清晰准确掌握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和清产核资登记时点日的本村集体资产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用“一表两用”的方式,以登记时点(2017年12月31日)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得出登记时点日的资产核实情况,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同时,得出本村改革基准日的资产核实情况,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作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资产底数和核算、量化基础。在本次改革之前启动改革的试点村,仍以原来经过村民民主确定的改革基准日为本村清产核资改革基准日。

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的数据校验核对工作,确认无误后报送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改办);区产改办会同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

(3)产权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在查清集体资产存量、结构、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定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进行价值重估。在进行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财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报街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5)公示确定。资产清查相关表册及计划调整的账务内容,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表决通过后,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也可在村务公开系统中)公示,并拍影视资料存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提出异议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做好记录,研究处理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经修改的资产清查相关工作表册及计划调整的账务内容应当再次公示。公示期满,资产清查及资产评估或重估结果报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审核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

(6)账务处理。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资产、债权债务核销情况,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和《清产核资办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改革基准日和清产核资登记时点日的相关财务报告,并以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和工作小组名义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告。

(7)建立台账。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按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详细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资源,还应当建立经济合同台账,登记承包或租赁的单位(人员名称)、期限和承包费、租金等情况,及时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按要求录入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8)健全制度。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并进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逐级上报清查结果。

(9)整理归档。整理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通知、记录、会议纪要、登记表册、公示材料等相关资料,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3.验收阶段(2019年4月—5月底)

各街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村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对清产核资工作程序不规范、数据不完整等问题,要认真整改,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街镇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形成街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和资源性资产登记汇总表,确认无误后,以街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报送区产改办。

七、政策要求

(一)规范工作程序

要根据《清产核资办法》和《天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规程》,严格执行“资产清查与权属界定——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公示修正——审核把关——账务调整——撰写报告——结果公告——造册归档”的工作程序,做到程序规范严密、公开民主公正。

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二)规范做好存有所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这类企业都要纳入清产核资对象,做好清查登记。存有上述企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指导各所属企业做好清产核资和报表合并、账务调整等相关工作,并在填报《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和指导全资企业填报《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明细19-2)的基础上,完成《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的填报工作。

(三)严格把握债权债务及资产核销条件和程序

1.债权债务及资产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申请核销

①债权(含内部往来):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遗产或依照法律破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的;债务人是本村村民,债务形成时间是大集体时期的陈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②债务:债权人破产或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应付款项。

③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报废、毁损、拆除、长期闲置不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非常损失。

④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经破产;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而形成的投资损失。

⑤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未来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在建工程非常损失。

⑥小产权楼房:村集体统一建设并已分配给村民,由村民使用支配和收益的小产权楼房等资产。

2.严格履行清查中出现账实不符情况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理程序

对在清查中出现的债权债务、实存数大于账存数的资产盘盈和实存数小于账存数的资产盘亏以及因财产物资变质、霉烂、毁损而导致的资产损失等账实不符情况的处理,要严格履行“查清原因—申请处理—民主议定—审核把关—公开公示—账务处理—建档管理”的程序,即:

①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账实不符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调查,详细查明出现盈余或毁损的原因;

②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写账实不符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申请表,并向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出申请;

③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处理的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商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④以村党组织、村委会名义向街镇党委、政府(办事处)报送相关账务处置审核把关的请示;

⑤对经街镇审核把关需要处理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专项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拍照存档;

⑥按照民主议定的处理意见,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⑦对以上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要建立工作档案,在资产清查登记表和汇总表中进行记载,加强后续管理。

(四)妥善处理产权界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对账务记载清晰、清查过程无异议的,要依据资金来源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集体资产的权属;对于有关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定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集体单独出资或参股投资形成的资产,要按实际出资额和收益比例,界定本集体资产权属;对本村内部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理意见,依照规定程序,经公示以群众认可的方式确定权属;对于产权界定过程中本村与外单位间发生争议和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或裁定;对于资产、资源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在权属关系未确定之前,应维持集体资产原状和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

八、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机构。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推动。区农经委、区财政局、国土西青分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委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并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工作指导组,研究完善政策体系,加强指导督促。其中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本级清产核资工作经费;区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西青分局负责提供目前最新的村集体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并指导做好土地权属核实;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做好水利水务设施相关资产清查核实及权属界定;区农经委负责指导林木和农业财政补助项目形成资产的清查核实及权属界定;区教育局、体育局、文广局、卫计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集体的教育、体育、文化、卫生计生设施设备的清查核实及权属界定。

各街镇要对本街镇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健全清产核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困难、问题向区产改办汇报。

(二)加强经费保障。区财政要从全区产改专项资金中划定清产核资专项奖补资金,对清核工作进度快、质量好的村,经验收合格,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各街镇要安排清产核资专项经费,保障清产核资所必需的资材设备、宣传培训、底图制作、公告公示和资料归档等工作支出。

(三)做好宣传培训。全区农村产改部门要深入基层,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分层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做好业务培训,解读好政策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

西青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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