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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湾区(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023-05-25 17:57:19来源:金湾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80

2023年3月30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金湾区(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珠金府〔2023〕17号),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有金湾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金湾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湾区(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金府〔2023〕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金湾区(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金湾区(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和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和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租赁(出租)、抵押、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交易完成后,涉及不动产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并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湾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且无法提供基本佐证材料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未依法依规经集体民主表决程序的;

(六)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农业用地的出租用途不符合用途管制和耕地、基本农田管理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资料不齐全的,暂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第九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实行区级组织网上交易,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平台管理、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经营合同、统一档案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区要求清产核资后,全部录入金湾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集体资产信息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交易制度、程序、文书格式等;

(二)监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使用情况;

(三)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四)负责“以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项目”的备案工作;

(五)受理、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珠海市金湾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管理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场地;

(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完善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工作,跟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异常情况;

(三)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交易;

(四)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五)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工作;

(六)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

(七)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交易活动记录和交易合同等资料数字化归档管理工作;

(八)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九)协助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和交易等工作。

区管理服务中心不对上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具体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交易双方承担。

第十四条 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意向、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商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意向提供指引和意见;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资产交易项目竞投人资格条件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三)结合上级的有关要求审核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资料,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交易资料报送区管理服务中心;

(四)组织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区管理服务中心交易,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公开协商方式的交易工作;

(五)负责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开展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受理、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

(七)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草拟、签订、变更、履约等工作;

(八)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村(社区)成立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组长,分管资产工作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人员等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协助、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二)指导、协助、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交易管理、运营工作;

(三)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

(五)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

(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七)跟进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实行网上竞投,由区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网上竞投是指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连续两次网上竞投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资产项目,可转为网上挂牌简易交易。该交易方式不需要再次履行交易意向申请及表决等程序,只需要上报交易申请,由区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资产一直在网上对外发布,直至确定竞得人为止。

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可采用公开协商方式交易。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规定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投资、产业、建设等方面要求合理设置竞投人条件,但必须经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在交易公告信息中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 采取网上竞投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确定竞得人应该遵守以下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金湾区(开发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农地设施统一建设(如鱼塘标准化改造等)所需连片规模农地的,可实行“线下整合、网上竞投、分期交地”。由镇联合经济联合社按照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或计划,指导、组织经济合作社(跨经济合作社可联合委托经济联合社)划定连片集约农地区域,整体打包成一个资产包进行网上竞投,竞得人按各地块条件达成后依次获得土地。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个资产权属单位的相同类型、相同用途、相同(近)期满的资产,可在网上竞投中实施批量意向申报,项目单独竞投。

第二十二条 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与拟交易对象通过公平协商,就交易项目达成交易目的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采取公开协商方式交易:

(一)已纳入市、区两级“三旧”改造或村级工业园改造前期整备范围,各级政府须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

(二)纳入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已实施或须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因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项目范围以外已实施或须提前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

(三)由各级政府主导实施的农村集体重大项目或产业,或涉及水、电、燃气、通讯等特殊行业的交易项目;

(四)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

(五)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轨道建设、道路建设、管道建设、河道整治、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等项目;

(六)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七)政府统筹村(社区)开展招商引资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农用地集约流转的项目;

(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维护农村稳定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公平、公开、合法原则,经村集体民主议事程序,提请镇政府审核,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九)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网上竞投及挂牌简易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采取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向申报,经经济联合社及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备案。农村集体编制交易方案并经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者经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提出交易申请,经经济联合社及镇政府审核后,在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组织协商,区管理服务中心对公开协商情况及结果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向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申报项目交易意向和办理项目交易申请。为避免农村集体资产闲置等,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公布待交易资产信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资产租赁(承包)合同到期前或资产可移交前90日内提前申报项目交易意向和办理项目交易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在综合考虑项目经营的实际需要及法律风险和项目日常管理等因素后,可不限定提前申报时限,经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与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以上)拟制订或已明确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密切相关,需要等待或详细核实有关上述信息才能更好进行交易的;

(二)属于首次出租或交易时无承租方,且规模较大、需给予竞得方适当时间开展招商、引资等工作的;

(三)建筑面积较大,需给予原承租方适当时间开展搬迁准备工作的;

(四)由政府、经济联合社等招商引资的项目用地需多宗资产合并的,且最先和最后一宗资产到期相差时间不长于整个项目流转(租赁)期限的一半;

(五)拟新建物业,需综合考虑物业经营业态、方向、规模等因素的。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交易意向后,应针对拟交易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特点和瑕疵等情况,如实披露交易资产相关信息,并根据产业发展、土地用途、环境保护等提供指引和意见。除建设项目规划审核外,任何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监督、审核(批)职责前置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请的审核环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交易意向时,应提供包括产权、现状图等情况资料,并经村(居)委会加具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可安排项目批量申报交易意向。

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收到项目交易意向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延长办理时限,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全的,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农村集体补充资料。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涉及林地林木流转的,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交易意向申报时,应书面征求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后续工作。

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项目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项目资料不齐全或区自然资源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补充资料。向区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的时间,不纳入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经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意交易意向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交易方案,并按照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等);

(二)交易类型、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是否允许转租;

(四)交易底价及最低加价幅度;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合同期限及合同草案;

(七)保证金处置;

(八)其他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的事项。

按照本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如项目有争议或应开展风险评估或价值评估的,还应提供项目评估情况的相关资料。

批量申报交易意向的项目,方案制定时可附具体子项目交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时,表决人需在表决书上签名并加盖指纹;有条件的可对表决现场进行拍照和录音录像等,以确保现场表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网络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的,决策全程的网上资料应纳入档案管理。

合同草案应当采用全区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交易金额、承租方等信息需按照不同集体资产项目填写。

第二十九条 对于集体资产合同生效2年内,原则上不允许转租。租赁期内因经营不善无力再承担租金等原因确需转租的,须事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报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是否可转租纳入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并在经营合同中明确转租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涉及集体资产入股、合资、合作重大项目的表决,农村集体可对会议前通告、表决现场(实况)及表决结果公布等工作进行全程公证,以确保表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项目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向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的,应重新进行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申请须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交易意向申报表和交易申请表;

(二)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合同草案;

(三)对集体资产入股、合资、合作等重大项目民主决策程序过程进行公证的,提供公证资料;

(四)标的物权属材料及四至图或现状图;

(五)交易事项在质量、权属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瑕疵披露的说明材料;

(六)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资料清单。

资产项目属于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所属企业的,申请资料提交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前须经村(居)委会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区管理服务中心;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延长办理时限,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项目资料不齐全的,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充资料。

因程序和手续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另行申请交易的,以最后一次程序、手续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申请开始计算受理申请时间。

第三十三条 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收到交易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

(一)项目资料齐全的,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在完整性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按交易资料递交顺序排期交易,安排发布交易公告;

(二)项目资料不齐全的,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在完整性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充资料并作确认。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整的项目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排期交易和发布交易公告。

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区管理服务中心可延长完整性审查或交易公告发布办理时限,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公告应当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资产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涉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物业类标的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同时发布。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及最低加价幅度;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办法和交易文件;

(五)是否可转租;

(六)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八)承诺书样板;

(九)违约责任;

(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交易公告期限:

(一)交易年底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易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交易年底价金额在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项目,交易公告时间不少于10工作日;

(三)交易年底价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交易公告时间不少于20工作日。

交易公告发布当日不计入交易公告发布期限(法定休假日顺延)。

第三十六条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确需撤销项目或变更信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求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向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发布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公告。属于变更交易信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如提交申请次日离公告结束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公告时间自然顺延,确保变更交易信息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的,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至少在交易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完成异议问题核实工作,并书面告知区管理服务中心是否继续交易;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未按时书面反馈核实情况的,区管理服务中心可暂停项目交易的后续工作,并依据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实情况开展交易的后续工作。

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书面异议的时间离交易公告结束不足3个工作日或项目已在交易中的,处理异议的职能部门或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与区管理服务中心明确是否暂停项目交易的后续工作后,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异议问题进行核实。

经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异议属实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异议方协商,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予指导、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继续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区管理服务中心继续开展后续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异议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区管理服务中心应终止交易工作。经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异议不属实的,区管理服务中心收到书面核实情况后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第三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书面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交易信息予以澄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需要澄清的,应将澄清信息报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后,通过公告方式予以澄清。

澄清公告内容与交易公告内容存在实质性变化的,澄清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澄清公告结束时间晚于交易公告结束时间的,交易公告时间自然顺延。

在交易公告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起草交易信息澄清材料的,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处理异议的职能部门或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暂停交易意见后暂停受理报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澄清交易信息后,不影响项目正常交易的,区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暂停时剩余的公告期限继续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第三十九条 从农村集体资产项目自发布交易公告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起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交易公告期限结束时,项目停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竞投意向人按交易公告报名,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区管理服务中心应按照规定对竞投意向人的信息保密。

除采取公开协商方式交易外的项目,区管理服务中心应按交易公告受理竞投意向人报名。

第四十条 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人在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资源资产所属镇级指定账户(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凭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有效凭证上传平台办理报名手续,有效凭证作为办理保证金退还和会计核算的依据。银行实际到账时间超出约定期限的,取消竞投人竞投资格。

竞投人应以竞投意向人名义交纳交易保证金,不得以他人名义代交。

第四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以项目交易底价计算,标准如下:

(一)资源性资产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不低于项目年底价金额的30%。

(二)经营性资产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不低于项目年底价金额的20%。

交易保证金最高不能超过年底价的数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前款标准确定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需开设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用于代收各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收付业务纳入开户单位会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镇级按照交易规则处理。

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上传平台后5个工作日内由镇级按照交易规则处理。

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交纳交易保证金以银行有效票据作为凭据,不再开具收款票据。

第四十三条 采取网上竞投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意向人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区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交易项目情况,合理安排每天交易量和各交易项目的预计时间。采取网上竞投方式交易的项目,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在交易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并公示交易结果。

第四十五条 项目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同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区管理服务中心可作出延期、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决定,并于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的;

(四)采取网上竞投的项目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出现异常的;

(五)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经调查确认的,区管理服务中心可作出取消竞投人交易资格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无人竞投、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向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变更底价的,可按照经表决同意的交易方案约定方式直接变更底价,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需变更其他交易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四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通过网上信息或书面形式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三)竞得人及其他竞投人名称;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八条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当到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竞得人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名称必须与竞投人、保证金交付人保持一致。签订的合同采用相对应类型的电子合同格式。

第四十九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交易双方按照投诉处理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暂缓签订合同。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接受该竞得人参与本项目的竞投。

第五十条 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不相符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对比,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交易公告载明面积的5%的,不影响交易结果;

(二)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对比,上下浮动比例超过交易公告载明面积5%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竞得人协商,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如在合同签订前,发现面积差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竞得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取消本次交易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向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取消交易结果。交易结果取消后,原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由镇级按照交易规则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区管理服务中心一般只进行档案资料电子化归档,纸质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保管,保管期由各镇确定,期满后由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移交所属经济联合社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第五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村(居)委会做好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跟踪监督、指导服务,协调处理竞得方进行资产交割、正常经营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竞得方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资源性资产项目租赁期内,发生农地转变性质的,租赁合同立即终止,资产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镇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和农村集体可通过网上见证监督,发现违规交易、交易异常或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未准时见证监督的,不影响交易,因未履行见证监督所产生的后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 各竞投人在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项目交易时,须向区管理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诚信承诺书,如违反相关诚信承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竞投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对竞得方日常经营中对土地使用等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防止资产流失、损耗和其他有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现象发生。需要区级或以上部门介入调查和处理的,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竞投人和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区管理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之日起,区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拒绝其参与竞投:

(一)参加集体资产交易,存在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情形的;存在其他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行为的;

(二)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竞得人2次放弃交易的,从第2次放弃交易之日起计算;

(三)在报名参与竞投时,存在拖欠集体租金或其他款项以及霸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纳租金,拖欠期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计算)的;

(四)因原租户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清场、拒绝交出合同标的物的;

(五)已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公开性信用警示名单的。

竞投人和竞得人还清所有欠款、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交还标的物并赔偿集体损失的,经区管理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后可立即恢复其参与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资格。

第六十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政府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镇政府视情节轻重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提出全额或者部分扣减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公开交易活动的;

(二)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擅自决定或者违规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得人签订合同,或者擅自与竞得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瞒报、谎报农村集体资产,不按规定将资产信息、合同台账等信息录入交易系统的;

(八)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九)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或存在行贿、受贿等职务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处理部门给予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篡改交易信息进行虚假交易的;

(三)不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导致影响交易效率、产生交易纠纷,造成农村集体利益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保密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

(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侵占、挪用、私分交易保证金等资金的;

(六)故意隐匿、销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或者因管理失职造成有关文件、资料损毁、丢失的;

(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或存在行贿、受贿等职务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四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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