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哪些?如何保障妇女的权益?
2020-07-16 16:39:0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86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资源,农民拥有了土地,心里就踏实,但是在生活中往往会发生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坏。那么,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八类,分别是: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现实中如果发生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总结: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主要有八类,如果发生这些行为,受到侵害的人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侵害方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