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有效和无效的情况分别是哪些?
2020-07-16 14:30:0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355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有效和无效的情况分别是哪些?
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有效情况是哪些?
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1)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无效的情况是哪些?
1、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者自建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违背了该项规定,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
总结: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我国对于宅基地的管理是越来越规范了,其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