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能抵押贷款吗?对土地类型有要求吗?
2020-06-15 16:48:4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004
在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那么集体土地能抵押贷款吗?对土地类型有要求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我国只有部分集体土地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并且对土地类型会有一定的要求。
1、可以抵押贷款的集体土地
(1)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不可以抵押贷款的集体土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集体土地;
(5)被依法查封的集体土地。
不过近两年来,部分地区放开了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抵押贷款政策。
1、承包地抵押贷款
主要指的是农户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其依法获得并由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服务站)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等设施作为债务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贷款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种子、种苗,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基地冷藏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设备、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2、宅基地抵押贷款
主要指的是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
目前允许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1)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2)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对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进行了范围和前提界定。
其中,一类是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
另一类是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