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政策:贷款申请要求是什么?
2020-06-08 16:52:4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435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对于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青岛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政策有哪些?贷款申请要求是什么?
1、青岛农村土地抵押贷款要求
首选,我们要知道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土地要求
可以贷款的土地主要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用地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种养殖的土地。
而能够抵押贷款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或招标、拍卖和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注意,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权属不清的;
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
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2)贷款人要求
贷款人可以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职业农民等)。
贷款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贷款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取得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承包经营权所依附的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2、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开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贷款额度
借款人为土地承包方农户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及其土地经营收益评估总值等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所产生的预期增值价值的80%确定。
土地流转预期增值价值为:剩余流转期限内土地预期总价值-预期经营总成本。
其中,剩余流转期限内土地预期总价值应包括地面作物预期收入、地面附着物价值、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等。预期经营总成本应包括土地流转成本、人工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
(3)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4)贷款利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具体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