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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樊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11-21 14:22:13来源:樊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35

2022年10月25日,樊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樊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24日。如有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樊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公开征求《樊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樊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要求,我局起草了《樊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2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4日前反馈至樊城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10-3233208

联系人:蔡思佳

电子邮箱:fcqjgj@163.com

地址:樊城区高庄街8号樊城区委院内7栋一楼

附件:樊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樊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5日

樊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十条措施的通知》(鄂农办函〔2021〕134号)和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樊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樊政办发〔2022〕1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主要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拥有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役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债券等有价证券;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为主。各镇(街)应当积极引导农村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督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定期收集、报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农村建设、农村集体采购等农村产权项目信息,切实做到“应进必进”。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对面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活动和面向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初始交易提供免费服务。

(二)坚持规范管理,维护权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项目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禁止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坚持依照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开展业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襄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为龙头,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五)坚持扶持引导,政策支持。强化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五条市农交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由市、区联合共建,我区不再另行成立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市农交中心具体承办全区的农村产权交易业务。市农交中心为全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农村产权交易登记和资金结算,提供政策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项目包装、招投标服务、采购服务、组织交易、土地等资产资源流转、交易鉴证、土地等资源资产收储、产权经纪人业务培训、土地等资产资源托管等服务;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推介活动;向区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报送农村产权交易情况。

第六条市农交中心将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做好全区交易数据统计汇总工作;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区域范围内优质农地项目推介活动。

第七条镇(街)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收集、初审、上报,对村级相关交易工作进行指导,按照规定开展一定标的额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村(社区)定期收集、上报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相关信息。

第三章交易品种

第八条现阶段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四荒”使用权交易、林地经营权交易、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交易、水权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农村建设项目(含美丽乡村、农田水利、高标农田、环境卫生、产业扶贫、退耕还林、精准灭荒、河道清淤、危房修缮、交通、办公设施、农村电力及能源、文体教育等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农村资源资产产权抵押融资交易、农村生物资产交易、碳汇交易、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农村集体及农办企业采购服务项目等;镇(街)和村(社区)委托办理的其他产权交易品种;市政府和农监委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市农交中心应结合我区实际,明确每个交易品种的具体内容,分类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询价、谈判、磋商、随机抽取、竞价等方式,也可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直接向市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向镇(街)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所有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五)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介绍;

(七)转让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九)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 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 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 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七)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八)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农交中心组织交易成功后,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流转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权属管理部门有要求的,转让方、受让方可以凭市农交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区有关农村产权权属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农村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约定限制农村产权交易的。

第十九条下列标的额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由

村(社区)申报,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进入市农交中心进行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

(二)农村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项目。

1.资产经营处置、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单项出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对外出租单项年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交易项目。

2.资源经营处置等经营权标的总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交易项目。

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在100亩(含)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面积在50亩(含)以上;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在50亩(含)以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50亩(含)以上的交易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区政府、镇(街)和各职能部门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村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因发展生产需要建设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镇(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派人参加,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由村(社区)主体进行招投标;5-3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镇(街)“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由镇(街)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招投标实施,镇(街)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不具备招投标法人资格的,由市农交中心组织交易;3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镇(街)审核后,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农村建设项目交易可以采取招投标、询价、谈判、磋商、随机抽取、竞价等方式。采取招投标方式的首次挂牌必须有三家以上报名投标者才能组织交易,首次挂牌报名不足三家,二次挂牌时仍然不足三家的,可以采取询价、谈判、磋商等方式。交易金额少于3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程序;农村集体采购项目根据报名竞投者数量选择交易方式,可以采取一个报名竞投者协议采购,二个及以上的报名竞投者采取竞价方式。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项目进场交易,一般需经“四议两公开”提出申请,镇(街)审核同意后,在农交中心填写进场交易申请表,农交中心审核同意后,依据镇(街)、村(社区)意见制定交易文件,经农交中心、镇(街)、村(社区)三方确认签字盖章同意后,办理网上公开挂网征集报名参与者,挂网结束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交易方式需要评委的,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组成评委小组,需要召开竞(开)标现场会的,组织竞(开)标会,由评委小组评分推荐中标(成交)者,中标(成交)者在规定时间内与业主签订合同。

第五章交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办镇(街)、村(社区)和区直相关部门进场交易,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顺利开展;定期对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查处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行为。区直相关部门和镇(街)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交易。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负责审批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协助做好农村产权交易信息采集,对交易项目进行审核,做好资料填报、上报和组织交易等工作,并负责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监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场外交易,不予办理农村集体资产移交手续。农村产权交易凭证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账务管理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交易收费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已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费列为放开或取消政府定价事项,由市场进行调节。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收费行为,农交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今后国家或省制定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时,从其规定。

第七章评标专家库建立

第二十五条市农交中心应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评标专家库,制定出台评标专家入选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由农村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工程建设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库建成后要向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村建设项目控制价,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制定,30万元以下项目控制价未经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农村集体采购和农办企业采购项目控制价,应当以询价方式邀请至少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确定,未经询价方式确定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由转让方评估确定或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应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坚持本人自愿。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交易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农交中心需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整个交易资料整理归档,应当按照交易项目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编号、装订入卷,统一归档、统一管理,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档案管理推行计算机目录管理,以便于查阅和监督验查。

第十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交中心或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樊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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