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之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2020-05-13 15:01:5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911
2016年9月13日义乌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之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正式印发实施,住在义乌农村的朋友们可以持续关注一下这些细则,兴许对大家往后在农村的发展有帮助,可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身的权益,一起来看看吧。
义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简介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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