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会员条件:附交易中止或终止的情形!
2022-04-26 11:59:2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46
2013年8月2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28号),想了解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会员需要哪些条件?农交网小编就来说说吧!
一、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会员条件
根据温政办〔2013〕128号文件内容,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承诺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符合会员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认可,可以成为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会员。农村产权服务机构鼓励会员开展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并对所属会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
二、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止或终止的情形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以上就是“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会员条件”的介绍,市区(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生态园、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由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更多内容尽在农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