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哪些农村产权可以交易?转让方要递交哪些材料?
2022-03-15 15:50:5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92
为了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新乡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那么新乡市哪些农村产权可以交易?跟随农交网小编的脚步来了解一下!
一、新乡市哪些农村产权可以交易?
2015年12月2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明确凡是在新乡市市区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其中包括市辖四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市农村产权交易范围如下:
1.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耕地、草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4.农村集体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5.新型农村社区房屋和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租赁权);
6.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农村产权的融资担保、咨询服务等;
7.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二、农村产权转让方要递交哪些材料?
根据《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5.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6.标的底价;
7.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牧、国土、房产、水利、林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由转让方将相关资料递交市农交中心进行转让申请登记,并由市农交中心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公告发布时间首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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