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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2022-02-10 14:34:43来源:长宁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206

2021年1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长府规〔2020〕3号),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如有长宁区、嘉定区、浦东新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长宁区农村产权交易嘉定区农村产权交易浦东新区农村产权交易。办法介绍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鼓励和扶持措施、申请流程和要求、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规〔2020〕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区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健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沪府规〔2019〕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20〕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一)在长宁区内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需经登记主管部门年检合格;

(三) 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当年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五)从业人员无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条  鼓励和扶持措施

(一)社区托养设施

1.小型社区托养设施(惠老家园)

(1)建设补贴。社会力量整合闲置社会资源独立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社区托养设施(惠老家园),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等居家服务。开办服务内容达三项以上(含三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万元。

(2)运营补贴。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型社区托养设施(惠老家园)符合相关运营补贴条件,平均每项服务内容年服务人次不低于500人次或年服务总人次不低于3000人次。设施运营起3年内享受运营补贴,其中第1年按照当年度服务总收入的30%予以补贴,第2年按照当年度服务总收入的20%予以补贴,第3年按照当年度服务总收入的10%予以补贴。

2.其他社区托养服务设施

社会力量建设的长者照护之家和日间托养服务设施等社区托养服务设施,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文件参照执行。

(二)社区综合为老服务设施

1.建设补贴。社会力量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大于800平方米,通过合理配置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一站式综合服务”“一体化资源统筹”“一网覆盖的信息管理”“一门式的办事窗口”等功能,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60万元;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800平方米的综合为老服务设施,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万元。

(三)认知症托养服务设施

1.建设补贴。社会力量举办的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记忆家园),其中全托型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须经民政登记并设置10-50张床位。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已享受相关建设补贴的,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万元/家;日托型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如设置10张以上托位且为认知症老人提供6小时以上综合日间照料服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万元/家。

2.运营补贴。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托型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其运营补贴参照长宁区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文件执行。社会力量举办的日托型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按照上一年度服务总收入50%的比例予以运营补贴。

(四)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综合为老服务设施、长者照护之家、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现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凡在我区运营三家以上(含三家)且非同址设置的社区托养设施的养老服务组织(含委托管理),经综合评估,可获得品牌化、连锁化一次性运营补贴15万元。

第四条  申请流程和要求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需在相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所有资料和证明,经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政局申请,审核同意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二)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运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方可申请运营补贴。

(三)社会力量开办的各项为老服务设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运营方按相关规定可申请水电气等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

第五条  监督和管理

(一)服务费用核定依据。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及相关借记卡进行服务费用结算,相关服务信息将统一归集至长宁区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作为运营补贴的核定依据。

(二)本办法所列补贴和奖励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区民政局应做好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高效。区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和绩效再评价。

(三)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其补贴和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长宁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承担。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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