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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1-18 16:52:42来源: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45

2020-06-04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孝感市安陆市农村产权孝感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安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开发区管委会,府河湿地公园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安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安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其发挥长久效益,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孝感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农村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和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所有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缴存、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维修养护基金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管养维护的专项资金,按“市级筹统、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审批使用”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供水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维修养护基金,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统一缴存至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对维修养护基金实施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维修养护基金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提取及其他渠道筹集组成。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市级财政补贴及其他渠道基金的筹措,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水费提取的筹措,市管农村水厂维修养护基金水费提取直接上缴基金专户。

第六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和从水费中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1)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我市农村人口每人每年2元计算,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按年度划拨基金专户;

(2)水费中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按用水量的5%乘以用水单价确定,用水单价按照各水厂现行水价标准执行,市发改部门制定最新供水水价(或指导价)后按新水价执行。计算公式为:每月应提取维修养护基金金额=月用水总量×5%×用水单价;

(3)市级财政每年在安排预算时按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取的缴存数额1:1配套补助资金,并于12月份将补助资金划拨基金专户。

第七条维修养护基金水费提取实行按季度缴纳,当年缴清。市财政局、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维修养护基金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基金足额提取到位。

第三章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划拨的年度补贴资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交纳的维修养护基金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等统一缴存至市级设立的基金专户,基金专户设在市财政局,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结余转存。

第九条市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维修、改造;供水主管网维修、改造;供水节水技术推广及节水项目补贴;其他维修养护支出等。因人为因素或管护措施不到位造成工程损坏,其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基金使用申报

(一)符合使用条件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实施维修时,对维修费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可以申报使用基金;3000元及以下的小型维修直接从经营收入中列支,不得使用基金。

(二)工程管理单位申报时需提供工程维修实施方案、维修资金预算、工程附图、用款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审批手续,预算数额较大的,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基金的使用

基金使用严格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或超额使用。维修工程按程序报批后,基金最高可给予80%的补助,不足部分由运行管理单位自行解决。相关乡镇原则上全年补助额度不能超过本乡镇维修养护基金总额。

第十二条基金的拨付

维修养护项目完成后,由所在乡镇、市水利和湖泊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运行管理单位凭申报审批手续、费用开支凭证及维修养护工程验收报告提出资金拨付申请。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审批;50000元及以上的,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突然断水,影响范围较大的紧急抢修及其他应急抢修项目,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组织现场勘查核实,边抢修边编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维修资金由市级维修养护基金予以补助,原则上补助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市级维修养护基金的总额。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市管及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供水工程未如期完成缴存财政专户维修养护基金任务的,由市财政局、水利和湖泊局予以催缴。对不缴存或不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乡镇人民政府及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停止其享受维修养护基金补贴政策的资格,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影响由其自行承担。在足额补缴后,恢复其享受补贴政策资格。

第十五条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原则上不得从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督。每年由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审计局、水利和湖泊局开展一次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公开通报维修养护基金缴存和支出情况,确保维修养护基金规范管理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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