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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政发〔2021〕1号 掇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掇刀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1-18 11:34:30来源:掇刀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31

2021-03-09掇刀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掇刀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门市掇刀区农村产权荆门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掇刀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办,区政府各部门:

《掇刀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掇刀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掇刀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和土地征收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一是招商引资的产业发展类项目:须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合同》及合同明确费用的缴款凭证、区项目企业服务中心的《项目告知函》;二是市政基础设施类的项目:须《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复》;三是其他产业类项目:须建设项目列入行业规划的相关文件及其建设政策依据。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出具实施土地征收范围批次(项目)用地红线图,开展红线范围内勘测定界工作,并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成果。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项目企业服务中心,各产业园办,区直有关单位。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土地征收范围批次用地红线图和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时依法依规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批次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直有关单位及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须在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改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书面函告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区征收办组织工作专班,对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中拟征收土地的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工作。工作专班锁定拟征收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并将锁定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形成土地现状调查成果,报送区征收办、区财政局备案,并函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编制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及政府制发请示文件的要件。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区征收办,村(居)民委员会。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期满无异议后,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要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书面函告区人社局,区人社局会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安、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对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中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并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编制补偿安置方案及政府制发请示文件的附件。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荆门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荆办文〔2014〕2号)规定,区人民政府指定拟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评估主体,依照《荆门市掇刀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区委政法委备案,由区委政法委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意见书》,作为土地征收申请资料必备要件。

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产业园办。

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

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书》,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七、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张贴,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函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发布。

公告期届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求意见情况及反馈情况书面函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八、组织听证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申请听证。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听证会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社区)张贴发布。

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请示文件中将对听证情况予以说明,并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中附具听证笔录。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九、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确定的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相关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须本人签字确任登记成果并留档备案。

办理补偿登记留档备案的登记成果将在土地征收公告中作附件发布,并作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附件佐证资料。

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并进行登记注明。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区征收办。

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项目所在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项目所涉及的村(社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个别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户数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和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随土地征收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个别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据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初步决定,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以保障个别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村(居)民委员会。

十一、落实补偿费用

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区征收办组织工作专班,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出具预算报告书送区财政局。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预算报告书有关费用;涉及市级建设项目由市级承担的费用,由区财政局做好工作对接,并落实相关资金。区财政局将资金落实及预存情况或预存凭证抄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佐证资料随土地征收申报资料一并逐级上报。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征收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高新公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十二、征地报批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土地征收申报材料,并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函告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办理补偿登记留档备案的登记成果一并作为土地征收公告的附件发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另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送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区人社局。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十四、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告期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在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情况按国家发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高新公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十五、土地交付

征地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区人民政府指定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按土地征收公告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强制执行。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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