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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政办发〔2020〕5号 关于印发《掇刀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18 11:06:36来源:掇刀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01

掇刀区人民政府于2020-07-02印发了《掇刀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门市掇刀区农村产权荆门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掇刀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办,区政府各部门:

《掇刀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区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掇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掇刀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所属设施,并已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统计数据库。

第二条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镇(街道)是乡村道的管理养护主体,村委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区交通运输局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三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已建成水泥(沥青)路面的农村公路,严格禁止超限车辆通行,各沿线村委会有权制止超限车辆通行。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完善农村公路超限超载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件信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获属实的,给予奖励。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沿线各村场、社区和公民个人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查获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其中,对个人举报查获属实的,每次奖励200元;沿线各村场、社区举报查获属实的,每次奖励2000元。仅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一月一兑现。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及各镇(街道)应建立农村公路路产档案。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采取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区交通运输局或者镇(街道)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六条各农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限载标准和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法律后果,并在危险桥梁、路段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公告牌和警示标志的式样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县道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的范围,乡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的范围。

第八条在农村公路上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灌溉,堵塞边沟;

(五)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六)取石、取土;

(七)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农村公路、桥涵及隧道附近焚烧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运输局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交警的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运输局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交警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条各镇、村可聘请沿线居民作为专管员,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专管员有权制止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保护路政案件现场,并及时向镇(街道)和区交通运输局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各种损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区交通运输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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