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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村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2022-01-04 11:54:07来源:松阳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771

2021年12月2日,松阳县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村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松农办〔2021〕2号)如有松阳县、缙云县、莲都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松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莲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本办法所称“村务卡”,是指村干部持有、仅用于村集体不便转账结算的非生产经营性村务经费支出及其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具体如下: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松阳县“村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1年122

松阳县“村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务卡”结算管理,规范“村务卡”使用、报销和转手续,提高村务支出的透明度,保证村级集体财务支出可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卡”,是指村干部持有、仅用于村集体不便转账结算的非生产经营性村务经费支出及其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村务卡”以村干部个人名义申请开立,村干部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村务卡”办理对象为与村级集体经济运行直接相关的村干部,一般每个村不超过 3 人。

第三条  “村务卡”发卡银行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户开户行。

第四条  “村务卡”结算范围。“村务卡”结算适用于全县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活动中,凡是能转账结算的支出,一律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能转账结算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应使用“村务卡”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村务卡”结算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报刊费、专用材料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等原需现金支付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村务卡”使用发卡银行发放的贷记卡。“村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村集体收支情况以及办卡人信用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张“村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2 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使用,后还款。“村务卡”账户额度不能满足村务支付临时需要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六条 “村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持卡人相关信息需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岗的,其本人所持有的“村务卡”应及时销户。

第七条  在换届选举期前3个月,由各乡镇(街道)上报农业农村局,再由农业农村局通知发卡银行控制“村务卡”使用。换届结束后,农业农村局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启用仍当选人员村务卡。

第八条 “村务卡”实行“一人一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被盗或遗失,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所在村及乡镇(街道)“三资”办汇报,需要重新办理的,按程序申办。持卡人要规范使用“村务卡”,办理村务支出业务的,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及时还款。

第九条 发卡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村务卡”对账服务,及时提供“村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帐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十条 “村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村级公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提取现金。村级支付业务中除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外,原则上应使用“村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村干部在村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优先选择具备 刷卡条件的商家,并在“村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村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明细单据和本人签名的“村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针对部分商家没有刷卡设备的情况,“村务卡”可以通过绑定移动支付,用支付宝、微信等进行村级小额资金支付。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村务卡”结算的各项村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履行村级财务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村务卡”的资金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制报销审批凭证,按村级支出报销程序进行审批,并附发票、明细单据和本人签名的“村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 签购单)等相应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对使用“村务卡”支出且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村报账员上报相关报销材料,经审批后,通过银联直付或银行转账方式将报销金额汇至报销人使用的“村务卡”帐户。报销人已先自筹资金将所需还款金额划转到“村务卡”上可将报销金额划至报销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或“关联卡”账户。“村务卡”报销一律不允许结报现金。对使用“村务卡”支出,但不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五条 对确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发卡银行透支规定还款期内(免息期内)办理结报手续并还款的,可先自筹资金将 所需还款金额划转到“村务卡”上,以保证在规定还款期内(免息期内)还款。

第十六条  难以或不便实施“村务卡”结算而采取经办人现金垫付的业务,报销时须通过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配合乡镇(街道)加强“村务卡”管理,按规定及时提供“村务卡”持卡人相关村务支出明细,做好持卡人信息与“村务卡”收支数据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持卡人要规范使用“村务卡”,严禁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村务卡”套取现金等,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村级非现金结算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的将坚决纠正,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村务卡”: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 500 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工资福利报酬、村聘用人员劳务费等,应统一通过银行打卡支付;村民代表会议误工费、村民小组长误工费、临时用工误工补贴、村民年终分红、土地流转费、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等,可通过银行批量打卡,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是推动“村务卡”制度执行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村级为具体落实单位,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级纪委、农经、财政等单位要相互配合,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村务卡”,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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