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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置办法最新!附详情

2021-12-31 23:10:0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15

为进一步规范古田县行政区范围内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古田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个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那古田县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置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古田县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置办法-摄图网

古田县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置办法

根据《古田县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置办法》(古政文〔2021〕47号),古田县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置办法如下:

1、在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时,除继承登记可以继续保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余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均应补缴出让金后再上市交易。

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含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下同),采用出让方式的,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划拨土地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地面价,下同)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作为土地出让金补缴。

由业主提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测算后,签订补办出让合同(出让起始期限按照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

2、2007年11月19日之前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按房屋成交价(以税务部门的核定计税价格为准)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照《古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古政〔2013〕7号)中规定的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后,依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的限价房上市交易的按照《古田县限价商品房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古政〔2013〕6号)中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经住房保障部门(房改部门)收取土地收益价款审核同意后,由业主提出办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测算后,签订补办出让合同(出让起始期限按照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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