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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方案(全文)

2021-12-21 11:19:05来源: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98

2021415,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路桥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路政办发〔2021〕24号),实施范围包括:在路桥区所有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新建、扩建活动的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如有路桥区、三门县、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5

 

路桥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建设工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启用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26)、《关于实施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的通知》(台建201886号)等有关规定。

二、实施范围

在路桥区所有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新建、扩建活动的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

(一)规范建设单位资金到位制度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优先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未约定以上内容的,需签订补充合同,完善合同内容)。

(二)实行差异化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路桥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以企业为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两年内未发生欠薪企业及时退还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提高收缴比例。提高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保函、保险形式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区人力社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操作见附件1)。

(三)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1.建设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必备条款。

2.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线上支付形式,使用台州市建设工程务工人员管理云平台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3.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3年以上备查。

(四)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未约定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推行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每月应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操作见附件2)。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制度

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银行卡。

(六)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和法律维权渠道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四、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各类施工企业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发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资;金融机构需配合区人力社保局、行业主管部门掌握人工费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

五、处理措施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由区人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包括非法用工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给予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并予以公布。

(五)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启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绿色通道,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路政办发2018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资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有关规定

2.人工费银行专户管理与银行代发工资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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