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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温岭市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12-20 11:48:38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134

2021年11月15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1〕24号),根据中央、省和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岭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特制订本意见。如有温岭市、黄岩区、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温岭市农村产权交易、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在整合现行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和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岭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特制订本意见。

一、全面提升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关键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研究,结合主推技术和产业发展实际,集聚产业技术团队专家力量,完善“产业+团队+项目”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模式,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研究和示范推广,实施产业团队项目试验,促进技术快速入户到田,提高技术到位率和产业发展水平。对农业产业技术团队试验项目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个团队按照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编制年度试验计划,开展相关研究。加强乡村产业人才培育,每 4 年重点选拔培养30名农技标兵,对入选台州市级、温岭市级农技标兵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0.5万元奖励。对通过中、高级职称评审的职业农民,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补助。

(二)加快现代种业发展。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引导水稻、西甜瓜、蔬菜、果蔗、葡萄等主导产业品种更新;深入推进粮食产业“五优联动”,实施水稻等主导品种参与省“8812”计划和联品联评展示。支持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和发展,推进育苗集约化生产,提高产前社会化服务能力;对新列入市级以上的育繁推一体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的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推进种质资源的挖掘和特色种质资源的提存复壮和扩繁,开展地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展示和提纯圃项目建设,对每一个立项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的80%、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自主建设、通过验收,并承担公益性种质资源保护任务的特色种质资源圃,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运维费用补助。

加大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扶持力度,对承担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任务的企业(合作社),按照签订的《浙江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协议》所规定的专项保种经费,市财政1:1配套补助资金。对通过国家级品种认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级品系认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省一级、二级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生产企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强化数字赋能。大力推进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设施化改造提升,实施农业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广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设备应用。重点支持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数字农业工厂等建设,并按项目智能化设施硬件和软件投资总额,给予50%、最高15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秸秆标准化收、储、运中心项目,给予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补助;对以畜禽排泄物、易腐垃圾等有机肥源为原料生产商品有机肥,并取得肥料登记证,年产商品有机肥1万吨以上的新办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服务生猪总存栏2万头以上、开展沼液异地利用的服务队,购买运输沼液槽罐车,每辆给予购置价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二、全面加强高质量农业机械保障能力

(五)做强农机综合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机服务组织功能培育建设,引导农机服务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机械化服务,建设一批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和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围绕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设施种植业和畜牧机械化高质量发展等重点产业的主要环节,开展新型农机装备引进试验,建设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对列入省级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创建项目的,给予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六)推进绿色高效农机装备应用。积极引进产业首台套和环境友好型、智能型、复合型农机装备及数字化技术应用,着力提高农机装备覆盖率、渗透力和适用性、通用性、先进性。对经认定符合本市首台套新型农业机械,给予购置价的75%、每台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农业生产中急需推广应用的新机具,在中央、省补贴的基础上,实行地方定额追加补贴。

(七)加大农业机械薄弱环节作业服务补贴力度。规模化育秧、水稻机栽、高效植保、粮食烘干等作业服务的补贴标准以我市当年粮食生产意见中规定的为准;蔬菜机栽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亩以上(含200亩)的服务主体,每亩给予100元补贴。

(八)加快农田设施宜机化改造。大力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对设施大棚进行宜机化建设、改造,依照农机通行和室内作业条件,优化种植空间布局,满足设备安装运转、机械通行作业需求,为机械化作业的应用创造条件。对列入改造项目的,财政给予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九)支持农业设施建设(不包括水产类)。加快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力争每年建成两个以上镇级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点,对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总额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补助,逐步实现全市覆盖。

对各类农业产业组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50%、最高150万元补助;对农业产业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签订合同3年以上的,按年租金额给予20%、最高3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在建设用地上自建的精深加工项目,经立项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三、全面打造高标准乡村产业发展平台

(十)提升“三区”主平台。大力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提升工程,逐步打造成保障粮食安全、拉动产业升级的主平台和国家级、省级绿色优质高效农业的标杆。每年安排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园区资金,实施现代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项目建设、产业提升和设施维护,对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化项目,按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

将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纳入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财政按10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标准2600元/亩(其中应用平原稻区低压管道灌溉财政最高补助标准3300元/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财政按8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标准1200元/亩(其中应用平原稻区低压管道灌溉财政按9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标准3000元/亩)。开展绿色高标准农田样板区建设,财政按80%对项目予以补助,最高补助标准3600元/亩;基本实现平原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高标田全覆盖,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夯实“三区”平台的发展基础。

(十一)创建农业特色镇。对新列入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新通过省级农业特色强镇验收的镇,在上级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于列入台州市农业特色产业小镇创建的镇,创建完成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十二)创建“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对被认定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给予每个村(镇)50万元奖励。

(十三)培育产业示范园。培育发展“精品果园、放心菜园、特色菌园、生态茶园、道地药园”等产业示范园创建,优化主导特色产业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创新生产经营模式、集成绿色生产技术,推进标准化、优质化、品牌化发展。对获评省“五园”认证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十四)建设畜禽生产基地。支持畜禽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按照“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标准建设,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生猪养殖场年出栏3000头以上)新建、改扩建项目,按设施设备投资额给予50%、最高150万元补助。

四、大力发展高品质区域特色农业品牌

(十五)鼓励企业品牌化经营。坚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业品牌和企业品牌同步运行,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品牌日常管理、市场推广、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等。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下一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对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浙江区域名牌农产品)、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浙江农业之最纪录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续展的生产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产品认证。对新通过有机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续展的生产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主体,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产品认证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对获得第2个以上“品字标”产品单元认证的,每增加1个产品单元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当年产品认证奖励最高不超过55万元。

(十七)鼓励企业参与农产品展示展销。每年安排不高于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举办温岭农林渔业博览会。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级举办的农博会,对当年获得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农产品金奖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农业博览会金奖或同等级别荣誉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奖励。对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经确认的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展览活动发生的参展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省内台州市外、长三角地区、国内省外其他地区,每家每次分别给予0.4万元、0.6万元、0.8万元补助,每家累计年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加快乡土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各地举办农事节庆活动,对当年由镇(街道)举办的农事节庆活动,每次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引导挖掘农家小吃,对在省级、台州市级以上农家特色小吃、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获重要(最高)荣誉奖项的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十八)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鼓励创建新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点,对通过年度考核的村级服务点,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实补助追溯打印设备等购置费用,同一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0.2万元。

五、积极培育高素质农业经营主体

(十九)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10家温岭市级优秀农业龙头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继续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扶持项目,对每个项目分别给予投资额的50%、总额不超过40万元、25万元补助。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计划,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发展乡村综合服务组织,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给予每个3万元奖励。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农合联。大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推广委托流转模式,引导整村整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连片流转耕地100亩以上的、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的,给予村集体100元/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十一)培育创业创新主体。支持培育农创客、创业创新主体,对农创客在省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扶持培训基地创建,对被认定为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的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二)支持外向型农业发展。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区、示范基地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切实强化乡村产业发展要素保障

(二十三)加强资金保障。建立财政支农投入长效增长机制,整合各级财政支农资金。鼓励向上争取扶持项目资金,对列入省农业“双强”项目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省级补助的50%予以配套。坚持“政府主导,主体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工商业主加大农业投入。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提升支农资金使用精准性和实效性。

(二十四)加强用地保障。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10%用于乡村产业发展,重点保障农业特色产业小镇、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化融合发展项目。对农业农村产业用地项目适当降低投资强度、产出要求等土地供应标准。对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十五)加强金融支持。探索涉农融资担保补助、注册商标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等形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设专项服务产品,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工作,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额标准,支持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气象指数、收益指数等地方特色险种开发。

附  则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生产经营主体同一事项同一年度所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14〕9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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