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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果洛《班玛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1-12-13 11:33:08来源:班玛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37

2018年11月27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班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班玛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班政办〔2018〕235号),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如有班玛县、达日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班玛县农村产权交易达日县农村产权交易。办法介绍了班玛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申请条件、租赁期限、退还手续等。

班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班玛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

班政办〔2018〕235号

根据省委第一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设身处地的为广大干部职工谋福利,使其更加稳定的为班玛社会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结合地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班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班玛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班玛县领导干部周转房的使用管理,保障周转房公平分配,强化运营与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班玛县在职的四套班子领导、援青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级领导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周转房按照“属地管理、统筹房源、统一分配、及进及退”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吉则小区周转房由县委办公室与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运营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入住和日常管理及维护等运营管理事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管理单位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租赁周转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2、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未参加房改,未享受购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享受公共租赁房政策。

第三章 调配及管理措施

第六条  需要解决周转住房的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住房基本情况),单位出具证明,经组织部门核实,报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根据房源可能和本人实际情况予以提供。

第七条  承租人同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定为一年。在租赁期间,干部调离机关或正式取得班玛县城内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将临时周转房归还管理单位,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第八条  承租方按期缴纳房内水、电、暖气、电话、网络界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九条  住房管理单位及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管理,承租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住房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一条  迁出周转房时,承租人须先结清该房屋的水、电、暖气等费用,须注销或迁出该房屋的电话、网络及有线电视等户口,再到住房管理单位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周转房进行装饰、装修。若承租人需对承租房进行简易装修,须向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承租人自理,迁出时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若承租人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住房管理单位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承租户承担。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应办理退还周转房手续:

1、租赁期满的;

2、调离班玛县或退休的;

3、非自住周转房的,擅自出租(借)或变相转租周转房或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的;

4、单位外购房、“老职工”领取住房补贴、配偶单位分房,且新房交付时间已满6个月的;

5、无特殊原因,承租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住而空关的;

6、其他属于应当退还住房的。

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住房管理单位做好退房工作。属上述规定应当退还周转房逾期未退还的,按强占住房论处,住房管理部门将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

第十四条  当腾退周转房而拒不腾退的,管理单位将该情况反馈纪检部门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周转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周转房,逾期不退回的,管理单位将该情况反馈纪检部门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周转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周转房。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周转房管理档案,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周转房的;

2、改变所承租周转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周转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周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强占周转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周转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周转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拒不执行的,管理单位将该情况反馈纪检部门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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