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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北海晏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实施办法(试行)

2021-12-02 10:32:15来源:海晏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76

2020年07月16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海晏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实施办法(试行)》(晏政办〔2020〕104号)。如有海晏县、门源回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晏县农村产权交易门源回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本办法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晏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晏政办〔202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拟定的《海晏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晏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管理,维护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是指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股份的行为。

第二条 股份继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依据,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法定顺序继承;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根据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取得相应的股份;无法确定继承人且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其所持股份由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

第三条 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一般程序:

(一)继承人向被继承股份所属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如有两人及以上继承人的,应分别提出申请,并出具合法的股份分割协议;因股份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以诉讼终结为准),提供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依据、继承份额等情况。

(二)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初审同意后,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包括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介绍信、申请表、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面遗嘱或公证文书、股权证书、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必要时由证明人随同)到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在乡镇政府核准。乡镇政府组织调查核实后,确认符合继承条件的,在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准予继承书面证明材料。

(四)确有需要的,继承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若已经法院裁决或调解,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份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份额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无需公证。

(五)继承人到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份变更手续。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须对股份继承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在股份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四条 股东死亡后其成员身份随即解除,股份自行冻结,继承人应在60日内持合法有效证件到被继承股份所属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继承手续。股份完成继承后自行解冻,冻结期间的股利按实结算。

第五条  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方式,其成员在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事务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集体资产股权继承人非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只享有继承股权份额对应的收益,不能继承成员身份,不能参与决策和管理,被继承人所持股份应当由本经济合作社回购或转让给经济合作社其他成员。

第六条  继承人(主要指新增人口)未取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时,须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进行确认,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通过,方可获得成员身份资格,享受成员相关权利。已取得其他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或在其他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确认工作中未被确认为其成员的,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可直接视为非成员,不再重新确认。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 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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