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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29 17:33:16来源:洪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38

2010年12月7日,洪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洪山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武汉市洪山区农村产权武汉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洪山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街办事处,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洪山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洪山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资产处置行为,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民群众集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街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街乡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区经管站、街乡财政所(经管站)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处置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其处置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或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需成立资产处置小组(由村两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负责集体资产处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村民主理财小组全程监督集体资产处置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行为。

第七条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承包、租赁、变卖、入股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三)经营亏损的企业资产;

(四)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九条集体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原值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街乡财政所(经管站)审核,报乡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原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街乡财政所(经管站)初审,报乡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三)所有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街乡财政所(经管站)初审,报乡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资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其它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集体资产处置,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及处置原因;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资产处置方案;

(三)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处置有关资产的前10日将处置方案向全体村民公告,处置方案包括处置的资产、方式、底价以及报名的条件等有关事宜。

同时,还应将负责本次资产处置小组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产处置一般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公开协商、抓阄的方式。

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竞标。采用公开竞标的,竞标者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处置资产的竞标底价。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处置资产底价的10%~20%收取报名竞标者的押金。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处置有关资产的前3日将处置资产的时间、地点等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向街乡财政所(经管站)和街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资产现场由处置小组组长主持,现场处置活动由处置小组组织,严格按街乡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小组在处置现场应当张榜公布或口头宣布现场处置程序、现场纪律、报名竞标的人员。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时,应当有街乡有关领导、包村干部和财政所(经管站)有关人员在场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资产处置采用公开竞标的,在同等条件下由价高者中标。如价高者因故弃标,由第二价高者中标,依次类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但如发现在竞标过程中有串标、买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处置小组有权宣布竞标无效,并扣还有关参与者全部或部分押金。

第二十一条资产处置采用公开协商的,协商价格不得低于标底。

第二十二条资产处置结束后,资产处置小组应现场公布处置结果,并在3日内向全体村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示期间,应当对村民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对村民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或解决。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示期满后,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的,方可和中标方签订合同,并办理处置资产交接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集体企业实行承包方式处置的,要全面确定企业的承包指标,包括企业上交的承包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六条集体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实行拍卖、出租或承包方式处置的,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土地处置期。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资产处置无效:

(一)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未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经乡街财政所(经管站)审核或报街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的;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方当事人相互勾结串通,导致集体利益受损的。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街乡汇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街乡村两级要建立健全资产处置档案。档案要按年度分类归档,以备查询。

第三十条各街乡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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