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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1-29 12:19:53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11

2020年9月9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嘴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石嘴山市农村产权及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石嘴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石嘴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湿地保护恢复”“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等重要论述,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提高湿地综合效益,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加快向“一城青山半城湖”转变,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乡美城亮的美丽石嘴山提供湿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监管、分级保护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及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严肃责任追究。

(三)目标任务。建立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法律制度完善、科技支撑有力、责任主体明确的湿地保护新机制,最大限度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全力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湿地保护任务和湿地保护率,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改善重要河湖湿地水质,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湿地保护制度体系

1.严守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全市的国家级湿地公园和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具体到湿地地块,明确保护职责。在湿地红线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与湿地保育无关的项目;具有防洪功能的湿地,科学合理建设防洪工程和洪水调度;在湿地合理利用区只能建设与湿地保护、恢复相关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宁夏农垦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湿地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并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的重要湿地应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分类管理。市、县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市级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分级承担。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宁夏农垦集团

3.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通过与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相衔接,编制我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区的重要湿地,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宁夏农垦集团

(二)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1.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根据自治区下达湿地面积管控任务,将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区,确保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湿地功能和所在地的主体定位,确定各类湿地的用途,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宁夏农垦集团

2.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保持湿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区域取水、污染物排放、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国家或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确需征占湿地,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宁夏农垦集团

(三)健全湿地修复制度体系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不少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责令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恢复和重建;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湿地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宁夏农垦集团

2.多措并举实现湿地总量平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实施退耕还湿、退耕(养)还滩、禁牧封育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对集中连片或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宁夏农垦集团

3.提升和完善湿地公园功能。加强国家级、自治区级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强化落实生态补水、植被恢复、生物链修复等措施,逐步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丰富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公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宁夏农垦集团

4.开展重点河湖湿地污染治理。落实河湖长制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沙湖、星海湖等重要湖泊湿地污染清理,地形地貌修复,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加强大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力度,加强湿地污染治理,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宁夏农垦集团

5.开展黄河湿地保护与修复。创新修复机制和政策措施,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河流及两侧滩涂湿地保护与修复力度,开展河流及两侧滩涂湿地现状详查,提出科学保护与修复湿地的方向、目标、措施和模式,开展沿黄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6.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湿地修复保护要与水资源统筹管理紧密结合,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等与湿地用水协调统一,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按照自治区分配确定的湖泊、沼泽湿地补水指标,完善湿地生态补水措施,加大湿地生态补水量,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宁夏农垦集团

(四)建立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完善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湿地生态预警监测,设置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建立重要湿地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最新技术和成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要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湿地资源相关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统筹解决重大问题,防止湿地生态系统发生不良变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

2.加强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逐级报送制度,动态跟踪和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将监测评价信息作为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的主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健全和落实政策法规体系

l.制定完善湿地管理制度。指导全市范围内国家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湿地公园管理制度,提高湿地公园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宁夏农垦集团

2.加大湿地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落实力度,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以市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科技支撑

1.落实湿地保护修复技术规范。根据全市湿地实际情况,严格落实湿地保护、恢复、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有序贯彻湿地保护与恢复标准化工作,提升湿地保护修复的科技支撑能力。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2.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积极推广应用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监测、湿地污染治理、湿地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借鉴和推广国内外适用的湿地保护、恢复和生态利用的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3.提高湿地保护恢复科学决策水平。建立湿地专家技术咨询机制,主动加强与自治区湿地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强化我市湿地保护恢复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科学决策水平。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湿地保护恢复技术培训,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强湿地技术人才培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湿地保护修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管护联动网络,为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配合、联动联治、联合执法,落实国家、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形成湿地保护修复合力,确保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加大市级财政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各县区财政要加大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恢复负总责,将湿地面积,湿地率、湿地保护率、湿地健康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落实奖罚措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

(四)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节日,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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