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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全文

2021-11-24 17:15:36来源: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31

经十四届绿春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0年4月8日,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绿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绿政办发〔2020〕10号),全文如下。想要了解更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欢迎点击红字查询。

绿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官网截图

绿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 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四条  主要目标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  保障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被县人民政府批准为设施建设用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不含0.3亩)、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在签订被征地协议时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在册人员(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在册人员,先建立台账资料)。

(二)以下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3.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导致土地减少的;

4.户籍已迁出本县域的;

5.已死亡人员;

6.其他不属于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六条  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年度缴费由个人缴费和被征地补助两部分组成。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原则上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四)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未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 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五)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

(六)参保人员退保、转保按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解决。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下列途径取得

1.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时,在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增加收取每亩不低于2万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2.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使用、拨付、管理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务、统计和内控等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按照《红河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红财社〔2014〕16号)执行。资金的使用由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补助项目提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转入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账户”,以确保养老保障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身份认定

(一)报审认定被征地农民需提供的资料

1.《绿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2.《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土地补偿合同、失地证明材料等。

(二)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委会领取填写《绿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和《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花名册》、《缴费补助人员花名册》,公示无异议后,村小组签字盖章后送村委会。

2.初审。村委会对申请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

3.复审。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后将《绿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送自然资源、农科部门。

4.终审。由县政府牵头召开联合审核会议,参会部门:人社、财政、农科局、自然资源局,审核无异议后,由县农科局将《绿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返各乡镇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报送的相关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补助手续。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的征收主体,直接领导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制定政策,建立和完善制度,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金,监督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村组做好享受缴费补助、养老补助人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人员情况认定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或缴费补助人员的确认、审核、统计、上报工作。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办理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负责把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账户;认定被征地情况,协助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基金的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5.县农科局负责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协助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认定工作。

7.县水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国有大中型水库现金直补停发人员的认证工作。

8.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适时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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