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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平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2020年)印发!

2021-11-24 11:20:39来源: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37

2020年8月28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东市平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平政办〔2020〕142号)。如有海东平安区、互助土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东平安区农村产权交易互助土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自发布日起实施。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平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2020〕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海东市平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海东市平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我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应急责任机制。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区政府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安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1.4.5 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1.4.6 其它原因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基本情况

2.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

平安区位于青海省东部农业区中心地段湟水流域,是海东市政府所在地。全区东临乐都区,西连西宁市和湟中县,南与化隆县为邻,北隔湟水河与互助县相望。境内海拔在2,000─4,000米之间。全区南北长33.6公里,东西宽23公里,总面积769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21.50万亩。地貌以谷地、低中山地为主,地理地形呈南高北低。平安区辖3个镇:平安镇、小峡镇、三合镇;5个民族乡:洪水泉回族乡、石灰窑回族乡、古城回族乡、沙沟回族乡、巴藏沟回族乡。

2.2 水资源概况

全区水域分为湟水河区域,祁家川沟河区域、白沈沟河区域、巴藏沟河区域。湟水河区内全长31.2公里,地下水资源量865.03万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量344.15万立方米。平均年径流量0.867亿立方米,地下水0.071亿立方米,总计0.938亿立方米,湟水过境客水为14亿立方米。

2.3 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截止2017年底,全区共完成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26项,解决了全区6.79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问题,自来水入户率100%。

3.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成立平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文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

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乡镇长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各乡镇管护所。

3.2 饮水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3.2.1 指挥部职责

3.2.1.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3.2.1.2 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2.1.3 审定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3.2.1.4 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1.5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协调申报,计划下达。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区、乡镇政府做好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环境监测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区文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饮水工程突发事件信息,跟踪、续报救援进展情况,同时传达关于突发事件救援工作的指示精神,及时向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等通报情况;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批复备案;协调收集各成员单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负责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上传下达;协调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道路通行应急措施;参加现场救援处置方案制定和救援工作。

专家组职责:指挥部专家组由区环保、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各乡镇给予技术支持。

3.2.4 各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乡镇范围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乡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及预警

4.1预防

4.1.1水污染信息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1.2 监测单位及报告制度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4.1.3 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

4.1.4 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乡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水量调度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4.2 预警

4.2.1 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预警发布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Ⅲ级预警由镇人民政府研判,经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全镇发布预警公告。Ⅳ级预警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研判,受灾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4.2.3 Ⅰ、Ⅱ级响应

当发生特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当发生重大饮水安全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4.2.3.1工作会商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Ⅰ级、Ⅱ级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区长)召集,区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加。Ⅰ级邀请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进行工作会商,宣布进入特大饮水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后应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和行政命令,调动区有关职能部门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Ⅱ级由上述区直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会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影响地区应急供水方案及其它相应措施。

4.2.3.2工作部署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当地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下派工作队,督促指导有关乡镇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工作队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分片包干,做到下去有任务,回来有汇报。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领导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发生Ⅰ级事件时,有关乡镇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配合区级工作队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发生Ⅱ级事件时,有关乡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队抵达事件发生地后配合作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3部门联动

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饮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用水供应。

出现突发事件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民政局牵头深入受灾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

区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区水务局向市申请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区卫生健康局及事故发生地医疗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新闻媒体除一般的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外,及时准确报道事件处置工作。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报告。

4.2.3.4方案启动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4.2.3.5宣传动员

新闻宣传部门除适时报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4.2.4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4.2.4.1工作会商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由区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水务局局长)组织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4.2.4.2工作部署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组织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并督促指导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工程恢复工作。

有关乡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4.3部门联动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事件发生地人畜饮水供应。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区水务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恢复重建费用,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及恢复重建工程费用。

新闻媒体适时报道事件有关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2.4.4方案启动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4.2.4.5宣传动员

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事件处置有关情况。

由区应急指挥部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4.2.5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4.2.5.1工作会商

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区应急指挥部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由区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4.2.5.2工作部署

乡镇应急指挥部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乡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乡镇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进行处置,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镇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4.2.5.3部门联动

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乡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2.5.4方案启动

乡镇应急指挥部研判后报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4.2.5.5宣传动员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5.保障措施

5.1 资金保障

当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资金。

5.2 物资保障

区消防、住建、公安、交通、物资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5.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距离最近的水库及其他水源调水。

5.4 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消防、驻区部队、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5.5 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部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5.6治安保障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水务局及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区水务局及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6.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乡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对参加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附 则

7.1 预警级别暂时规定

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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