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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蒙自市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办法

2021-11-18 18:04:44来源: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90

2020年3月9日,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了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为此印发了《蒙自市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办法》。关于当地农村产权交易问题的详细内容,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点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查询。

蒙自市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办法-官网截图

蒙自市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红政办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蒙自经济开发区成立以来(1992年11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1999年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按照1999年第二轮承包证人口数计算)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不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的被征地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保障范围:(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二)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四)户籍已迁出本市域的人员。(五)服刑期间的人员。(六)不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包括非法征地、私自买卖土地、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其他原因导致)而失地人员。

第三章 补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补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和管理。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障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1)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2)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的通知》(云财综〔2010〕118号)规定,按照不低于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障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障补助资金支付不足时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尚有资金缺口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或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顺利、有序运行。

第四章 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补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十二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年度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可在年满60周岁当年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十三条 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已领取待遇或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按照个人缴费年数依据个人缴费凭证一次性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本人。

第五章 补助资格认定及程序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及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蒙自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还需提供缴费当年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征地合同、征地协议、土地补偿合同、档案底表记载农户承包土地等失地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收集提供。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补助的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所在村、组(社)提出申请,经研究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村委会(社区)。

(二)初审。村(居)委会(社区)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议的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社区)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在所在村委会(社区)、村小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相关表册和其它申报材料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终审。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返还各乡镇(街道)。

(五)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及时将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或直接补助个人。

第六章 参保补助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障补助期间因身份和职业转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部分不予补助。户口迁出本市域、出国(境)定居的人员参保关系已随之转出的,自转出之日起已补助的由其享受,未补助的部分不再补助。参保人退保、转保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章 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人员的衔接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按照《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县建设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发〔2008〕41号)文件规定已经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遵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

1.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地农民:一是可以选择按月领取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停发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一次性申请不超过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和个人双方共同出资筹集,其中,市政府承担补助金额的80%,个人承担补助金额的20%。市政府补助部分按实际发生金额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16岁以下每人每月享受80元(含财政补助64元,个人缴费16元),16岁以上至领取待遇期间人员每人每月享受50元(含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二是也可以选择申请停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按年申请参保缴费补助。从申请停发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次月起不再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此种方式须书面提出,且一经选定,不再更改。

2.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地农民,停发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一次性申请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个人缴费年数依据个人缴费凭证一次性申请不超过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本人。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县建设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发〔2008〕41号)文件规定选择按月领取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直至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情形纳入动态管理和年审等具体业务工作。(一)因个人原因欠缴个人缴费的,欠缴期间停止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待重新缴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恢复补助。个人缴费终止则补助自行终止。(二)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为编制内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三)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暂停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失业后可申请补助,于批准次月起开始享受补助。(四)户籍已迁出本市域的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五)因犯罪服刑或被采取戒毒措施的失地农民,暂停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待服刑期满或解除戒毒措施后,凭相关证件办理手续完毕后于次月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对象死亡、失踪,于次月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自然终止,个人缴纳部分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七)已经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终止补助,由经办机构发出退款通知书后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市农业农村、市审计、市公安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政策宣传,做好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人员及符合享受缴费补助人员的确认、审核、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土地征收情况(征地报件批文、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及土地征收面积和类别,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承包地征用调查核实。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对符合享受补助的被征地农民进行身份审核和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审核确认被征地农户承包地面积及承包地共有权人相关信息,对被征地农民承包耕地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登记。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等身份信息核查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县建设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发〔2008〕41号)、《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蒙政发〔2010〕7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不再新增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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