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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城东区2021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工作方案

2021-11-18 11:02:46来源: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530

2021年10月25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城东区2021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工作方案》(东区政〔2021〕53号)。如有西宁城东区、湟中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西宁城东区农村产权交易湟中县农村产权交易。方案明确了城东区2021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及租金标准、分配时间及地点、分配原则和方法。

城东区2021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工作方案

城东区2021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工作方案

根据《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精神,按照《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20〕21号)、《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23号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6〕17号)和《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分配联审机制实施意见》(宁房住〔2013〕108号)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工作的通知》(宁房住〔2021〕65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有序、高效地做好城东区2021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工作,决定成立城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祁登林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白元庆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韩小林    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兰香    区民政局局长

杨志嘉    韵家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树民    乐家湾镇政府副书记、镇长

张志鹏    清真巷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春玲    周家泉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兰海维   大众街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赵云靖   东关大街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黄智诚    八一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车海宁    林家崖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周   玲    火车站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魏正海    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设局,魏正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人员由区城乡建设局、民政局、韵家口镇政府、乐家湾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

二、分配房源及租金标准

(一)市级公共租赁住房

1.房源坐落:此次分配共计56套。其中:城东区房源22套:和盛园8套、尚东国际1套、丽康瑞居12套、毛纺小区1套。城北区房源21套:青唐小镇6套、鼎安名城6套、和泰居2套、金座呈璟小区2套、瑞景河畔小区5套。城中区房源13套:瑞华小区2套、蔚蓝小区4套、百韵华居5套、南悦豪庭小区2套。

2.租金标准:

城东区:丽康瑞居小区12.25元/㎡·月、和盛园小区10.5元/㎡·月、毛纺公司小区10.5元/㎡·月、尚东国际小区10.5元/㎡·月;

城北区:青唐小镇小区8元/㎡·月、鼎安名城小区12.25元/㎡·月、和泰居小区12.25元/㎡·月、金座呈璟12.25元/㎡·月、瑞景河畔小区8元/㎡·月;

城中区:百韵华居小区12.25元/㎡·月、南悦豪庭小区17.5元/㎡·月、瑞华小区10.5元/㎡·月、蔚蓝小区10.5元/㎡·月;

(二)收缴办法:实行差别化租金。其中,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90%减免;依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70%减免;重点优抚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50%减免。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减免条件的按最高减免额度执行。

三、分配时间及地点

1.分配时间:2021年10月26日(星期二)上午9点30分;

2.分配地点:城东区城乡建设局716会议室(昆仑东路178号华宁广场7楼)

四、分配原则和方法

(一)分配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居住生活的原则;

3、兼顾老弱病残和困难优先的原则;

4、优先保障本辖区户籍特困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原则。

(二)分配方法

1、根据《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工作的通知》(宁房住〔2021〕65号)相关规定,本次分配对象为截止日期2021年9月3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特困、低保、低收入、重点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摇号配租,由区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户家庭个人不动产、车辆信息、工商注册资金、户籍、家庭个人财产及收入、婚姻、低保、低收入进行复审确认符合条件后进入轮候库等待配租。按照《西宁市公租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宁房住〔2020〕98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各申请家庭告知放弃配租1年后可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重新进入轮候库。

2、周家泉街道办事处联合村低保户王明(身份证号:630102197010011211),离异;无收入,无劳动能力。此人患有糖尿病肾病、慢性肾脏病5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等疾病,现长期在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进行透析治疗。2020年7月参与实物配租分配至城东区韵城小区,由于分配房源离医院太远自愿放弃,现期已满一年已重新申请,考虑本人每周三次透析治疗的实际情况,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王明配租至离医院较近的丽康瑞居小区14-2081室。

根据《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工作的通知》(宁房住〔2021〕65号)相关规定,申请家庭中如有残疾人应优先考虑配租至配有电梯的公租房或多层中的一、二层,我辖区大众街街道办事处包志刚(身份证号:630102********0850)患有脑梗后遗症偏瘫,无法正常行走;火车站街道办事处马玉秀(身份证号:630102********1227)为肢体二级残疾,无法正常行走;东关大街街道办事处马生海(身份证号:630103********1636)为肢体一级残疾,高位截瘫,无法正常行走,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考虑以上三户申请户行动不便,将以上三户申请户分别配租至包志刚南悦豪庭6-1021室、马玉秀和盛园150-1273室,马生海丽康瑞居35-1063室。

3、由于本次配租的房源户型面积大小不一,为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效益,在开展配租工作时按申请家庭人口数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于申请家庭人口数与所配租公租房面积不对应,故按实际分数依次递增分批次摇号,申请家庭人口数1人分配39.46㎡-56.31㎡公租房;2人-3人分配56.54㎡-68.18㎡公租房;4-5人分配76.79㎡以上公租房。同时,在摇号分配工作之前,对已进入轮候库的申请对象的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对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应由各镇、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确保摇号分配及入住工作按期开展。

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摇号配租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对此次摇号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摇号结果真实有效。

五、工作内容

我区将严格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配的房源和数量,分批次逐步公开摇号分配,具体分配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审核、计分阶段。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及计分排序工作。

第二阶段:计分结果公示阶段。区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及公共宣传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全方位监督;提前做好摇号房源、租金价格及分配流程相关事项的宣传工作。

第三阶段:筹备摇号阶段。区城乡建设局和相关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现场摇号分配工作。由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各选定一名申请户代表(不得携带家属)参加现场摇号,并告知申请户代表做好防护扫码进入,进场后隔位入座。

第四阶段:摇号结果公示阶段。摇号结束后,当天在区政府网站、西宁晚报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阶段:办理入住阶段。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后,各镇、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实申请人基本信息后开具入住通知书,并注明截止日期,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11月1日开始办理入住手续,11月20日停止办理)。由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镇办通知承租户分时间段办理入住手续,11月1日—11月5日:八一路街道办事处、大众街街道办事处、林家崖街道办事处;11月8日—11月12日:乐家湾镇、东关大街街道办事处、火车站街道办事处;11月15日—11月19日:韵家口镇、清真巷街道办事处、周家泉街道办事处。

此次办理签约地点:华盛青唐小镇南苑房源(青唐小镇H)前往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西城天街1号楼1单元19楼(乘坐6、9、14、24、30、58、69路五四西路西口下车)办理,联系电话:6136009;其余房源均前往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城中区新民街42号)办理,联系电话:8290223;韵城小区、东府嘉和小区前往城东区昆仑东路178号城东区城乡建设局706办公室办理,联系电话8143746。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代表持身份证原件和代表证由区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带入摇号现场。

(二)所有参与摇号的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纪律,不得妨碍摇号现场秩序,按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做好防护。经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工作人员强制带出摇号现场,并取消摇号资格。

(三)严禁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中以权谋私和优亲厚友。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已入住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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