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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1-11-17 14:41:13来源:普陀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33

2021年8月13日,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办公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普陀区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如有普陀区、定海区、岱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普陀区农村产权交易、定海区农村产权交易岱山县农村产权交易。实施期限从2021年始至2025年止,至2025年底,全区85%以上的村年经营性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全文如下:

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普陀区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普陀区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发展五年行动计划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是写好村换届工作“后半篇文章”、检验村级组织换届后新一届班子战斗力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渔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巩固党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为切实巩固我区集体经济“消薄”成果,进一步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关于社区村体制改革完善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区渔农村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普陀区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发展五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全面巩固“消薄”成果基础上,积极有为,拼搏赶超,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优化要素保障,完善发展规划,拓展发展渠道,建立健全增长机制;进一步增强主体意识,提高村级组织领导和服务能力,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级,为乡村振兴夯实基层基础,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普陀靓丽风景。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策扶持和潜力挖掘相结合,全面推进我区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5年努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系更加健全、治理机制更加完善、收入结构更加优化、经营性收入持续增加、村级运转收支基本平衡、三资管理更加规范、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展能级进一步提升。《普陀区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期限从2021年始至2025年止,“十四五”期间全区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增幅不低于渔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年经营性收入增幅达到5%以上,各村年经营性收入均有正增长,至2025年底,全区85%以上的村年经营性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三、主要思路与方法

(一)以党建引领促发展,全面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各镇(街道、管委会)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各村为直接责任主体。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机制,根据各村实际,逐村制定发展规划,明确任务书、施工图、时间表和责任人,每年听取辖区内各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调查研究,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策建议,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巩固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全面加强村党组织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前,须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凡上级投入到村集体的各类资金项目都应由村党组织牵头落实。深入推进渔农村基层党建“整乡推进、整县提升”,强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保障。选优配强过得硬、懂经营、善带富的“领头雁”队伍,充分发挥兴村名师、“担当作为好支书”作用,提升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

(二)以加大融合促发展,完善发展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各村融合指数,通过提升融合程度激发村集体发展主体责任意识,通过找差距、补短板,着力抓好整改提升,将新村社深度融合推向新高度,推动“协商融合”向“完全融合”迈进,“整体合并”“基数合并”向“直接合并”迈进。在新一轮5年任期内,各地要注重可持续发展,明确发展目标,逐年推进落实指标任务。探索建立村主职干部集体经济发展考核机制。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村主职干部及相关人员不得评选各类先进称号;对连续3年未完成增长目标且无有效发展举措,群众反映比较大的,启动“歇职教育”等相应处理。将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纳入村主职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评先评优以及确定下一轮换届组织人选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发展负面清单,将未按照融合协议统筹新村运行经费、未提留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随意发放福利费、集体资产资源发包不规范的,以及发展村集体经济工作中消极应付、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列入村班子负面清单。

(三)以创新经营促发展,规范收益分配机制。加强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特色渔农业、乡村产业等协同发展。推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发展物业经济,创新发展服务型经济,助推村级集体经济增收。引导村集体和渔农民通过自筹资金、腾退“低散乱”建设用地折价入股等方式,发展“飞地”抱团项目。利用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渔农村改革政策,拓宽村集体经济增收聚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和组织章程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取不少于30%的集体经济收益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后,再实行集体成员按股权分红。严格落实“村征地土地补偿费集体提留不少于20%”规定,通过增加土地征收补偿村集体提留补充条款,完善征地补偿协议,规范土地补偿费村提留。对未按规定规范提留的村,将定期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加强村级债务监测预警机制,严控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费计提发放,有效化解“收不抵支”矛盾。

(四)以结对帮扶促发展,形成比学赶超氛围。深入实施区领导结对、部门(单位)结对和“村企结对”相关工作。选派有派驻地工作经历或渔农村工作经验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第一书记”。组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侨团等,通过产业带动、项目帮扶、资金支持、就业帮扶、消费增收等渠道,帮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发挥结对帮扶作用,推动资源力量下沉,相对薄弱村全面派驻渔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等。选派一批渔农技专家,针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领域开展定点指导,为村集体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强村和弱村结对共建,通过项目建设、资源共享等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以集体经济发展速度、项目建设、工作特色等为主要衡量指标,组织各镇(街道、管委会)开展比学赶超,比经济发展增幅、比项目覆盖率、比项目落地速度、比项目形象进度、比项目服务保障、比发展速度质量等。

(五)以数字赋能促发展,强化人才支撑力度。建立健全区、镇(街道、管委会)、村多级联网的渔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统计分析、实时监管、智能预警。加快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数字支撑。推进“两进两回”,鼓励聘请职业经理人,引入有实力、懂农村、善经营的团队,推进村庄市场化经营。吸引青年、乡贤返乡回乡,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育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现代渔农产业领头人,加强村级后备人才队伍培养,引导优秀青年渔农民、回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企业经营管理者、乡贤等回村工作,带动村级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

四、配套政策与措施

(一)加大土地供给。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并优先向相对薄弱村倾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宅基地复垦新增的耕地,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经批准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建设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后,可通过预算或结算安排支出的方式专项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涉及村集体经济“飞地”项目的,应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的,享受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的各项用地优惠。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落实村级留用地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不低于被征收土地面积5%的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资产等形式予以补偿。

(二)强化资金扶持。区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竞争立项等方式,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额度及扶持范围在普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扶持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扩面。将2020年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下的村全部纳入扶持范围,补助比例及最高额度按原标准执行。同时,在确保相对薄弱村发展项目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实施竞争性立项,综合评判调整项目补助上限,扶持优质高效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示范性项目,区级示范性项目原则上与市级一致,在市级奖补比例最高按项目投资额的25%,最高10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按最高按50%,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予以补助。贷款贴息政策补助标准及范围仍按原标准执行。项目以奖代补及贷款贴息政策年限延长至2025年底。

(三)落实税费优惠。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享受支持渔农业、渔农村和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从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经统一社会信用码赋码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税务管理,可根据经营需求参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对村集体建设渔农民集中居住点、人才公寓、民工公寓等公益性物业,鼓励适当减免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市、区财政以奖代补扶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投资兴建的物业项目,由区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免征属于本级收入的不动产登记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如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报税务部门批准后,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

(四)强化督查考核。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纳入各镇(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以及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对镇(街道、管委会)、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开展联合督查,工作措施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任务未完成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予提拔使用。对工作中表现优秀、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此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关规定与本计划不一致的,以本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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