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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2021-11-16 13:14:01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75

20211029日,淳安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如有淳安县、江干区、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淳安县农村产权交易、江干区农村产权交易、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本意见自2021121日起执行,补助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信息经济发展,推进电商新经济、新业态创新发展,深度赋能一二三产数字化转型,发挥千岛湖生态优势和品牌优势,促进电子商务扩面扩容和提质增效,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202111日起,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依法合规经营、纳税,从事电子商务(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办公和发货地均在本县的个体网店,对电商发展组织得力、服务工作到位的乡镇、村和园区运营服务商。

二、扶持政策

(一)大力发展电商配套,促进产业提质增效。

1.完善农村物流配送服务,实现农产品上行和消费品下行双向共同配送,解决农村物流“首末一公里”问题,使农村物流效率明显提高,成本明显降低。具体运营模式和补助细则另行制定。本项补助资金全县合计每年最高150万元。

2.提升农村电商基础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农村电商服务站(含快递服务点)功能,促进物流、电商、生活服务进村。具体运营模式和补助细则另行制定。本项补助资金全县合计每年最高50万元。

3.扶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电商业务指导、产品文创设计等公共配套服务的,在工作内容及工作绩效达到县级认定标准的,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鼓励创新集聚发展,引导产业做大做强。

4.鼓励开发电商新产品。支持企业在产品标准、质量控制、包装设计、文化挖掘等方面,按照互联网销售模式对传统产品进行升级或研发新产品。每年由商务部门征集202111日之后投产销售且线上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5%的新品,对销售总额排前三名的按销售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新品创新奖励,该项政策可重复享受(仅限本文件)且全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若超过则同比例下降。

5.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产业园、电子商务楼宇)创建,每年依照浙江省地方标准《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经营规范》(DB33/T9772015)的规定,组织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评审,经过评审认定为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年度复评的,给予运营主体奖励20万元。凡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6.鼓励电商村创建。对成功申报并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村或省级电商专业村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万元补助。

7.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服务业企业利用电商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纳入限上单位统计库一年以上的零售、餐饮企业,按照年度线上销售额增量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电商新业态,推进产业转型扩面。

8.做强做优跨境电子商务。在各类网上跨境平台年跨境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每5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含网店、个人,下同)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在各类网上跨境平台注册网店(商城)的,对其支付的线上宣传推广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线上宣传推广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各类网上跨境平台注册网店(商城)的,对其支付的年费(技术服务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平台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6万元

9.培育优秀内容电商。鼓励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设销售淳安品牌农特产品、旅游产品、特色工业品短视频、音频、图文等内容营销号等,持续运营6个月以上,短视频营销号年浏览量50万次以上且销售额50万元以上,每家奖励5万元,年浏览量每提高100万次且销售额同时每提高50万元,补助金额增加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扶持企业直播销售。鼓励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各类农特产品、旅游产品、特色工业品,直播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直播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自第二年起,按直播销售额的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增加额为当年直播销售额与历史年度中最高直播销售额的差额计算,该项奖励单个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1.推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建设。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县级以上确认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电商MCN机构),直播间数量5间(含)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营收(培训、佣金、服务费等)达到300万以上,且直播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特色工业品及旅游服务类产品达5000万元以上,给予每年3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直播电商人才队伍培养。经县级及以上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县实施主播培训孵化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单位,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对培养的学员被县内企业成功录用并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本县企业就业并从事直播工作的,或个人直播带货量超过1000单,销售本地产品金额超过10万元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本意见的扶持政策从202111日起执行,补助资金总额以800万元为最高上限,若按各条款计算汇总补助资金超过800万元,则除1234条外的所有补助同比例下降。

本意见扶持对象应守法、合规、诚信经营,且当年未发生因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违法行为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个人)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本意见的补助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本意见自2021121日起执行,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淳政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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