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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嵊泗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1-11 10:44:57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46

2011年12月28日,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落实嵊泗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嵊政办发〔2011〕65号),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如有嵊泗县、岱山县、普陀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嵊泗县农村产权交易岱山县农村产权交易、普陀区农村产权交易。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嵊泗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一)工作目标。

1.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的基础上,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3.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宗地登记造册。经权属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4.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5.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原有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对尚未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登记发证。

2.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状况,建立台帐,加快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3.完成辖区内城镇村庄1:500数字地籍调查,建立成果数据库。

4.完成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信息化管理。

二、政策规定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充分运用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合理确定各

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凡已进行过权属界线确认,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原权属界线可以直接使用;权属界线已发生变化,或当事人已按照权属争议调处程序提出争议调处申请的,应重新进行权属确认或进行权属争议调处。

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

(三)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四)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五)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

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三、方法步骤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2012年12月前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12月前完成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全县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加快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15日—11月10日)。

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广泛宣传,使乡镇领导重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进了解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各级政府主动支持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的自觉性。

(二)准备培训阶段(2011年11月11日—12月31日)。

1.资料收集。主要包括:(1)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2)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已调查、登记的成果资料;(3)正射影像图;(4)分幅权属界线图;(5)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6)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7)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簿;(8)土地变更调查资料;(9)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1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11)农村居民点地籍图;(12)1:10000乡镇(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13)现势性的1:10000地形图;(14)大比例尺地形图。

2.学习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区)局(分局)技术人员,基层国土资源所、乡镇(街道)、村组参与调查的人员开展培训,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三)调查阶段(年1月1日-)。

1.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按需到指定地点(具体办理时再定)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一并提交到指定地点。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1)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2)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3)以村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与乡镇(街道)、村组集体土地相邻的,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本宗地的村组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相邻单位联系衔接,由相邻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委托人(持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共同指界签字盖章。

3.地籍测量。主要方法为:(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绘制宗地图;(2)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郊农村宅基地已开展1:500数字地籍调查的,经核查无误后,制作成宗地图直接运用;(3)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未开展数字地籍调查的,其宗地图的制作,可运用规划等部门现势性较强或大比例尺地形图,结合农村居民点地籍岛图,以自然村为单位作平面控制,逐宗进行测量。宗地图宜采用1:500比例尺绘制;(4)原有成果的应用,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四)权属审核阶段(2012年5月1日—)。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阶段(2012年10月1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部、省文件精神。要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抓好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里成立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属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财政、农业、国土、建设、民政、法制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嵊泗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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