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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农业农村局沈丘县公安局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2021-11-03 16:14:21来源:沈丘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28

自2021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是沈丘县的禁渔期,其规定是出自于沈丘县农业农村局在2021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若是大家对其有不了解之处,不妨可咨询沈丘县农村产权交易周口市农村产权交易及其河南农村产权交易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据近年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下列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禁渔时间:自2021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范围:全县辖区内所有河流、滩涂、沟渠等自然水域。

二、禁渔作业类型

(一)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娱乐性垂钓除外的一切捕捞行为,严禁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扎巢取卵、挖沙和从事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

(二)可视锚鱼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弓镖射鱼器、鱼叉、滚钩、大刺钩、迷魂阵、吸螺机、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为我县禁用的渔具。常年禁止所有电、毒、炸、鱼鹰捕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三、违法处罚

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和妨害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分别予以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非法捕捞线索,应及时向渔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0394-7770508 110

13938052078 13838647965

特此通告

沈丘县农业农村局沈丘县公安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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